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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栏目: 兴山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2 加入收藏

  第一条 (制订目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划适用于宜昌市兴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除外)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零售点定义)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布局原则)根据宜昌市兴山县行政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采取“合理数量范围+间距标准”模式,对本辖区各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动态管理。

  第五条 (不予许可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不符合主体资格的: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其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不符合经营模式要求的:

  9.利用自动售货装置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10.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的:

  1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3.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申办短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外;

  1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5.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有毒有害、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易挥发类商品的场所等;

  16.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17.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8.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托幼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部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

  19.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营业执照的区域;

  20.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21.未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22.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23.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24.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摄影摄像、咨询服务、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生产仓储、停车修车、汽车美容、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彩票站、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25.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区域单元合理布局规划上限或者不符合本规划零售点间距要求的;

  2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六条 (布局方法)宜昌市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监管等指标,组合运用“合理数量范围+间距标准”的布局模式,测算辖区各区域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容量。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宜昌市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结合辖区卷烟市场及专卖管理实际,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划分零售点设置最小区域单元:

  1.一般区域单元(包括一类区域单元和二类区域单元)。根据城网和农网分布将集镇、集镇外区域作为一般区域单元。

  2.特殊区域单元。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含候车厅、站前广场、地下停车场区域)为特殊区域。

  第七条 宜昌市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区域单元划分类型:

  一类区域单元类型:

  1.古夫集镇北斗网格,包含北斗小区、老政府、孙家沟;

  2.古夫集镇后河网格,包含邹家岭小区、后河小区、邓家坝小区;

  3.古夫集镇第一单元,包含王家岭小区、张家坝小区、桑树拐小区、梅苑小区(不包括兴发小区)、丰邑大道沿线、古夫B片香溪大道沿线;

  4. 古夫集镇第二单元,包含高阳大道、妃台路、桂苑小区(工商银行宿舍以下部分)、兴发小区;

  5.昭君集镇香溪社区网格,包含和平大道、河边、水晶街、农贸市场;

  6.昭君集镇小河社区网格,包含化工桥片、小河片、城南片;

  7.峡口集镇峡口集镇网格,包含峡口居委会;

  8.水月寺集镇水月寺居委会社区网格,包含水月寺居委会;

  9.黄粮集镇黄粮集镇网格,包含黄粮居委会;

  10.榛子集镇张官店集镇网格,包含幸福村。

  二类区域单元类型:

  1.古夫平水网格,包含平水村、咸水村、古洞口村、龙口村;

  2.高桥网格,包含东至木城,南至贺家坪村,西至龚家桥村,北至伍家坪村;

  3.南阳网格,包含东至营盘村,南至两河村,西至营盘村,北至石门村;

  4.古昭南昭君村、麦仓村网格,包含东至龙池村,南至昭君村,西至滩坪村,北至麦仓村;

  5.昭君农村市场网格,包含青华村、响滩村、大礼村、陈家湾村;

  6.峡口乡村网格,包含普安村、琚坪村、岩岭村、平邑口村、白鹤村、泗湘溪村、秀龙村、双坪村;

  7.峡口建阳坪网格,包含建阳坪村、石家坝村、杨道河村、漆树坪村、黄家河村;

  8.水月寺高岚网格,包含高岚居委会;

  9.水月寺边界村网格,包含白果园村、安桥河村、椴树垭村、野竹池村、南对河村、马粮坪村、郑家淌村;

  10.水月寺树空坪农村矿区网格,包含树空坪村、梅坪村、滩淤河村、茅草坪村、庙淌坪村、石柱村;

  11.黄粮乡村网格,包含界牌垭、高华、店子垭、百城、户溪、火石岭、公坪村;

  12.榛子乡村网格,包含和坪、板庙、青龙、青山村。

  特殊区域单元类型: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含候车厅、站前广场、地下停车场区域)。

  第八条 (布局标准)一类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的设置距离不得低于60米。

  第九条 (布局标准)二类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的设置距离不得低于100米,且单元内常住人口需达到最低400人。

  第十条 (布局标准)特殊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的设置距离不少于60米,但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合理容量公示) 宜昌市兴山县烟草专卖局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每半年开展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区域单元当期的合理容量(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在宜昌市烟草专卖局外网或地方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外网进行公布,公布期5个工作日。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该单元原有容量办理。

  第十二条 (不增加许可证数量的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许可证变更或新办:

  (一)因道路、大门改建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托幼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仅适用一次)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的(仅适用一次)。

  本条第(一)、(二)项调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只能在同一类区域单元内进行调整。依照本条第(一)、(二)项设置的零售点,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但对已进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申请人,其排队轮候时的间距和数量不受影响。依照本条第(一)、(二)项调整设置的零售点,其调整前后的区域单元内的合理容量基数,随其调整进行相应增减。

  (三)持证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30日内,原持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适用一次),且仅限持证人本人经营。

  (四)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增加许可证数量的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规划规定的数量限制:

  (一)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店,按县市区辖区持证零售户千分之五的标准以内设置零售点。

  (三)一类区域单元内,营业面积在100至300平米以上(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办公、仓储等场所)的烟酒店、便利店、超市(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和住宅小区除外),申请点间距达到30米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在辖区内开办的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连锁品牌超市,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统一财务、销售系统且具备扫码销售等条件且间距达到30米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四)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等设置有便利店、超市,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对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乡村振兴等重点商业企业及连锁店且间距达到30米以上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六)申请主体为本辖区烈士家属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依照本条第(一)、(二)项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依照本条第(三)、(四)、(五)、(六)项设置的零售点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但对已进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申请人,其排队轮候时的间距和数量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优待条件)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标准予以放宽,放宽政策限制在20%以内。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

  (三)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

  以上优待仅适用于本规划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涉及间距的规定,且不能叠加适用。

  第十五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优待政策的主体要求)本规划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四条优待政策仅适用于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且在全县(区)只能适用一次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优待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

  第十六条 (不享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优待的情形)截至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适用本规划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优待政策。

  (一)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记录的;

  (二)三年内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记录的;

  (三)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五年的;

  (四)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满五年的;

  (五)涉烟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不满一年的;

  (六)因涉烟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不满一年的。

  第十七条 (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办理规则)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该按照行政许可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

  当辖区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未满时,对符合本规划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当辖区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已满时,对不符合本规划数量要求但符合本规划间距要求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实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管理模式,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情况可实时查询;

  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有退出情形时,发证机关根据排队轮候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复核,对符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条件的,在发布听证公告5日或举行听证后,通知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予以受理并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八条 (“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法律定义)“排队轮候、退一进一”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结束后的后续规范化管理服务措施,不是原行政许可的延续,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发证机关根据本合理布局规划予以登记建档、排队轮候。

  第十九条 (“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取消规则)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因无证经营被烟草专卖局查获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

  第二十条 (经营地址解释)本规划中经营地址是指明确到街道小区、村组、门牌号、门店号的地址。

  第二十一条 (经营场所解释)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指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

  第二十二条 (“自动售货装置”、“信息网络渠道”解释)本规划第五条第二项第9目“自动售货装置”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本规划第五条第二项第10目“信息网络渠道”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或平台等。

  第二十三条 (信赖保护原则)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信赖保护的原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距离测量规则)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宜昌市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核查及间距测量标准》。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二十五条 (历史遗留处理)在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前,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已在烟草专卖局排队轮候的零售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宜昌市兴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宜昌市兴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兴烟专〔202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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