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远安县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1 月 15 日
远安县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县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远安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工作取得相应成果的,予以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获得“长江质量奖”和“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 60 万元、30 万元;获得“三峡质量奖”和“三峡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
(二)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奖励 10 万元。
(三)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四)主导制(修)订一项产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等产品标准起草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主导制(修)订一项技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等技术标准起草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6 万元、4万元、2 万元、1 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制(修)订不同级别多项标准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五)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多项试点项目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六)获得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每家单位奖励 5 万元。
(七)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每家单位奖励 2 万元。
三、认定标准
(一)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三峡质量奖及提名奖是指得到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认定,并颁发相关荣誉证书或批准文件。
(二)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指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认定,并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获奖证书。
(三)“湖北精品”是指得到省市场监管局认定,并获得认定授牌、认定证书。
(四)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明确的牵头起草单位。
(五)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是指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标准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立项计划,并通过验收的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六)自愿性产品认证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证书,自愿性产品认证包括低碳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CE 认证等。
(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证书,管理体系认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等。
四、附则
(一)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跨年纳入财政预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申报奖励范围内的品牌、标准、认证等,在期满后续展、修订的,不重复奖励。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获得县级财政资金奖励或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奖励。
(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审核奖励申请,申报材料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应当确保提供材料和相关证明的真实性,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县市场监管局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三年内申报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近 3 年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不享受相关奖励。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31 日。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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