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139号令)《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2017〕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秭归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遵循谁产生谁处理、统一规范管理、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修缮、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消纳、回填、堆放、贮存、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履行全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城管局是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城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规划,按照规划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回填、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审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方案,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运输许可证》),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与规范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联合公安部门在县城规划区内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运输车辆道路交通通行安全管理,对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工作,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用地布局及规模。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在消纳场临时用地使用到期后按照土地复垦要求进行土地复垦。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监督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执行情况,指导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非法弃土行为的联动执法,将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综合加工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水利湖泊局负责指导消纳场的防汛工作,指导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消纳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发生险情后,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
茅坪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物流园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开展日常巡查,配合县直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发改、交通、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费用按照“谁处置、谁付费”的原则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行建筑全装修,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排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综合利用。
第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所有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项目,必须在项目施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或消纳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项目工地内弃渣回填利用的由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对项目工地内建筑材料的堆放进行监督管理;
(二)项目工地回填利用后剩余可利用的工程渣土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批后依法处置;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消纳的,由城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按相关要求堆放。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落实。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开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管部门申请核发处置证。不得擅自排放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排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申办《处置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设计总平面方案、房屋拆除等相关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排放总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消纳或者综合利用场地等事项;
(三)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合同;
(四)与按规定设置的消纳场所签订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合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排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道、
供排水设施、燃气设施、水利设施等场地及周边排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处置,严禁在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应会同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建筑垃圾排放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及易产生扬尘的部位按照住建部门的要求安装扬尘监控设备,接入住建部门防尘监控平台;
(三)施工出入口按要求实行道路硬化处理,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四)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按要求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五)落实施工现场运输车辆的管理责任,严禁使用不符合渣土运输条件的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 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有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城管部门委托的紫昕环卫公司指定地点临时堆放。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十三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企业,应当向县城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未取得运输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
申办《运输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符合城管部门规定数量、核载质量的自有运输车辆并取得道路运输证;
(四)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安装全密闭覆盖装置、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 县城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取得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产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未依法取得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车辆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要求的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车辆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带泥行驶;
(三)按照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四)随车携带有效的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副本和道路通行证;
(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载、超速等;
(六)在规定的消纳场所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应当遵循以下管理标准:
(一)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配置现场管理人员;
(二)消纳场出入口区间道路必须硬化,道路宽度≥4米,并设置减速带等安全警示标志;
(三)消纳场出入口醒目处设置公示牌,公示消纳场名称、概况、管理方责任单位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管理标准、扬尘治理和安全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四)按照规范实行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硬化道路、冲洗设备等降尘措施,禁止污水直排市政管网;
(五)建设排水、消防等设施及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六)制定防止弃土崩滑工程技术措施,明确消纳场作业相关要求;
(七)消纳场内作业区域弃土应规范堆放,非作业区域应采用密目网覆盖或复绿,确保不裸露、不起尘。
第十九条 确需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立即清理干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责任人必须在建设、装饰、拆除、修缮等各类工程竣工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完毕。
第二十一条 接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健全防尘、防溢等措施,严格检查《处置证》,按约定时间接纳、分类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除不再核发《运输许可证》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必须文明管理,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追责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城区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秭归县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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