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关于印发《当阳市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0-28 加入收藏
各镇(处)中小学、市直各教育单位、各幼儿园:为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精准落实我市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优质高效完成各项资助工作任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各镇(处)中小学、市直各教育单位、各幼儿园:

  为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精准落实我市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优质高效完成各项资助工作任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2021〕310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 号 )、《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21〕1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市教育局联合市财政局拟定了《当阳市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当阳市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2、现行各学段资金管理文件

  当阳市教育局  当阳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1

  当阳市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精准落实我市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优质高效完成各项资助工作任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2021〕310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2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包括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和小学,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市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籍在校学生;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市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幼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财政以及本级财政所安排的用于落实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政策的各项资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为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市教育、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协调工作,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落实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根据各学段资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各学段资助工作负责人,并做到责任清楚,任务明确。

  第八条全市各学校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明确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确定一名工作责任感强的教职工具体负责本校学生资助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为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以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校(园)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市各学校要根据上级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程序合规合法,资金案例有效,档案管理规范。

  第十条市教育局全面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分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资金,定期研究、解决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管各学校依法依规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对于资助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负责指导各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运用大数据比对等手段为各学校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持。

  第十一条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安排部署全市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指导各学校严格落实各项资助政策,适时深入学校开展检查、督办,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上报市教育局。

  第四章 政策宣传

  第十二条 资助政策宣传的对象主要包括在我市就读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职教育、特殊教育学生及我市户籍在市外就读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职教育、特殊教育学生。

  第十三条 资助政策宣传以就读学校为责任主体进行宣传,在户籍地以外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由户籍地所在学校负责落实。各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宣传时效。在落实当期资助政策时,须提前一周开展资助政策宣传,确保学生及其家长有足够的时间掌握资助政策,有足够的时间做好申请资助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校在宣传资助政策时,要详细宣传资助条件、认定程序、补助标准以及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关键内容,让学生及其监护人全面领会资助政策的精神实质。

  第十五条各学校要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橱窗、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家长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宣传,充分利用一些喜闻乐见的活动渗透资助政策宣传,全方位、立体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要通过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干部入户或联合政府其他部门开展宣传,多渠道整合宣传力量。

  第十六条各学校要经常开展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宣传报道,挖掘助学成人成才事迹,推介爱生、资助育人典型,营造浓厚育人氛围,进一步突出宣传实效。

  第五章 认定对象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七类:

  (一)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脱贫户家庭及脱贫不稳定户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 1.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4.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山体滑坡、房屋倒塌、水灾、冰雪灾、火灾、种植业受灾、养殖业受灾、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费标准超过5000元);6.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年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7.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的;8.其他情况(多子女读书,年迈而劳动力弱、家庭成员失业、家庭欠债等)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特殊情况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家庭有一套及以上商品房;2.家庭有价值5万元以上消费性车辆或大型农具;3.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公司经营或持有公司股份;4.父母为国家干部、财政供养(含国企)人员或村干部。

  第六章 认定办法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开展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当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或《当阳市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每学期可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直接认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乡村振兴、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信息比对确认。在我市就读的本地户籍学生,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籍在校学生(含未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汇总表与乡村振兴、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的最新信息库进行比对,相关部门对信息比对产生的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并于每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将确认的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本地户籍异地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若就读学校需要学生提供材料,教育或相关部门可提供函件)提出资助申请,按上级学生资助政策规定,在学籍地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外地户籍在我市就读的贫困生各学校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对于因系统或下发信息未及时更新导致未能比对确认的对象,由学生(监护人)自主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佐证,因特殊原因(如疫情管控等)无法提供相应材料佐证的,由监护人对其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但后续应补充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学校入户走访,评审小组评审认定。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的,无需学生或监护人提供佐证材料;不能通过政府部门信息确认的,由学生或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对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贫困学生,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对《申请表》所填写的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通过家访、电话访谈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评审认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或监护人的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取消认定资格并收回已资助资金,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从下学期起按规定程序纳入资助范围。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符合资助条件但执意放弃资助申请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解资助政策,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提前告知。各学校要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要求,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个人申请或确认

  1.对经信息比对直接确认的本办法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2.须经评审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各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资助工作人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对已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各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家访、询访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划分资助等级。

  (四)结果公示。各学校要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各学校应建立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公示期间若出现异议,及时回应有关异议。

  (五)建档备案。各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预算单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预算单位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坚持强化财务管理,专款专用,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一次性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监护人)银行账户,严格挤占、挪用、冒领、截留资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规定的资助标准落实资助政策,不得擅自另立标准。

  第二十九条各学校要按照绩效管理的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市教育局、财政局对各学校资助工作适时进行指导,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强化资金管理。

  第九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定期审计制。市教育局定期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市的资助工作按周期、分学段进行审计,确保全市的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法、合规。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市教育局将加大资助工作在各学校年度考核中的比重,各学校要认真学习上级资助工作文件,深入领会文件精神,明晰工作职责;要严扣资助程序,严格资助标准,确保对象精准,确保资助成效。对于在资助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市教育局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学校(幼儿园)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