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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秭归县人民调解员等级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01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直相关单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秭归县人民调解员等级化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秭归县司法局秭归县财政局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秭归县人民调解员等级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直相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秭归县人民调解员等级化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秭归县司法局 秭归县财政局

                                                                                                                               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日

  秭归县人民调解员等级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等级化管理实施办法》(宜司发〔2014〕8 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等级化管理,是指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状况,经考核后分别评定相应等级,颁发等级资格证书后按等级进行管理。

  人民调解员等级设首席人民调解员、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共五个等次。

  第四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注重实绩、考评结合原则。

  第五条县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本县各村(居)、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均可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

  第八条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二)经依法推选或聘任单位聘任产生。

  第九条人民调解员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评定三级人民调解员: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调解工作经验,每年调解纠纷数在10件以上;

  (三)调解案件的成功率达60%以上,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能及时履行,无起诉后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情形;

  (四)调处的案件无发生民转刑、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当事人满意率达95%以上。

  第十条人民调解员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评定二级人民调解员: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4年以上;

  (二)具有较为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能独立调解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平均每年调解纠纷数在20件以上;

  (三)调解案件的成功率达70%以上,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能及时履行,无起诉后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情形;

  (四)调处的案件无发生民转刑、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当事人满意率达96%以上。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员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评定一级人民调解员: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有调处疑难纠纷的能力,平均每年调解纠纷数在25件以上;

  (三)调解案件的成功率达80%以上,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能及时履行,无起诉后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情形;

  (四)调处的案件无发生民转刑、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当事人满意率达97%以上。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员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评定首席人民调解员条件: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8年以上;

  (二)一般应在调委会担任主任职务或主要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能力,具备相应专业法律知识和调解业务知识,平均每年调解纠纷数在30件以上;

  (三)调解案件的成功率达90%以上,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能及时履行,无起诉后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情形;

  (四)调处的案件无发生民转刑、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当事人满意率达98%以上;

  (五)在防止矛盾激化、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群体性纠纷中有突出事迹。

  第十三条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仲裁员、教师等聘为人民调解员或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有重大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申请评定等级时,可不受调解工作年限限制,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评定方式与待遇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人民调解员连选连任或者续聘,首次评定的等级继续有效,符合晋级条件的按规定的程序评定后予以晋升。

  各乡镇、村(居)、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组织提出推荐意见,乡镇司法所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司法局。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员经县司法局审核评定后颁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首席人民调解员报市司法局审核评定。

  第十五条各等级的人民调解员必须严格坚持标准,实行比例控制。其中,首席人民调解员不得超过调解员总数的2%,一级人民调解员不得超过调解员总数的3%,二级人民调解员不得超过调解员总数的5%,三级人民调解员不得超过调解员总数的10%。

  第十六条根据案件调解的难易程度,对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给予一定的办案补贴:

  (一)调解简易纠纷,每件补贴50元;

  (二)调解一般纠纷,每件补贴100元;

  (三)调解疑难复杂的纠纷,每件补贴200元。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员经评定等级后,其享受的办案补贴,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定比例。其中,首席人民调解员提高30%,一级人民调解员提高20%,二级人民调解员提高10%,三级人民调解员提高5% (具体标准附后)。

  第四章纠纷难易程度分类及兑付程序

  第十八条矛盾纠纷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一)简易矛盾纠纷。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赔偿等纠纷,不需要调查取证,经现场调解即可化解的矛盾纠纷。

  (二)一般矛盾纠纷。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赔偿等一般性纠纷,纠纷事实存在争议,调解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涉案人数在5 人以上或涉案金额在50000 元以上;

  上级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

  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周期长是指半年以上),并经多次调解才成功的民间纠纷;

  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在矛盾纠纷发生地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多年未能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或信访积案且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涉及各类非正常死亡案件。

  第十九条各乡(镇)调解组织、村(居)两委调解组织成功调解的矛盾纠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审查汇总,兑现调解补贴经费。

  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的矛盾纠纷,由设立该调解组织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统计兑现。

  第五章考核培训

  第二十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奖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工作作风、学习培训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查和年度考核。县直相关部门对所辖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日常考查和年度考核。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员的年度考核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考核结果报县司法局,作为调解员等级评定、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技能培训、示范培训、观摩交流、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开展业务培训。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组织培训,其他等次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首席及一级人民调解员,可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开展跨区域调解和联合调解工作;接受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担任或兼任该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秭归县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标准

  附件
秭归县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标准
 

调解员等级 案件补贴标准
简易纠纷(元/件 ) 一般纠纷(元/件 ) 疑难复杂纠纷(元/件 )
首席人民调解员 65 130 260
一级人民调解员 60 120 240
二级人民调解员 55 110 220
三级人民调解员 52.5 105 210
人民调解员 50 100 200

  (编辑:张凡 审核:李道扬 终审:王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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