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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伍家岗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管理细则的通知
栏目:伍家岗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1-28
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为深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成效,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切实解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整优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伍家岗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

  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深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成效,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切实解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整优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伍家岗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伍家岗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细则

  宜昌市伍家岗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伍家岗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惠农政策,全面推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便民、安全、高效,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二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直接发放给城市居民和农民等特定补贴对象,主要用于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各类补贴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和教育类资金)。 “一卡通”发放,是指区直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市人民政府发放的市民卡的发放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财政补贴资金的“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基础数据收集、补贴资金筹集、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制定、补贴信息公开、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委托代发银行发放、发放信息反馈核实和补贴资金发放纠错等工作内容。补贴项目政策、补贴资金标准和部门管理职责不变,仍按照各类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执行。

  第四条 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范、一卡统发、便民高效”原则,通过市民卡统一发放,直达受益补贴对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章 补贴资金项目范围

  第五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中央、省、市、区政策规定直补到人到户的各类补贴资金项目,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范围。 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对新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到人到户的资金应当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对因政策到期后调整的补贴资金项目,按照调整后新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及时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清单。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核查并按要求整合补贴政策和项目,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以后年度动态调整,及时公开。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发放管理工作,牵头统筹补贴政策和资金整合,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负责补贴资金筹集、分配方案审核和补贴资金拨付,做好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选择。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制度文件和发放信息,做好相关预算安排,开展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审核管理,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息公开申请。向社会主动公开本部门制定、获取的财政补贴信息。在伍家岗区政府门户网站“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栏中,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集中公开,会同财政部门动态调整政策清单,包括相关政策、制度、办法,上级清单中本地使用的资金去向、资金分配结果,工作动态和总结等信息。依法依规获取特定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信息,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发放信息,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真实、完整、准确。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补贴政策和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依法保障补贴对象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十条 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银行应当按照委托代发协议,在规定时限内将经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补贴资金按照补贴清册逐一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及时提供免费跨行代发服务,免费短信告知服务和存折打印服务,免费本行异地取现服务,提醒短信、存折打印的“摘要内容”应当准确说明各类补贴项目信息。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充分尊重其使用习惯和具体要求,完善柜面服务,对行动不便者,根据需求免费提供上门服务,切实提高无障碍服务水平。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反馈补贴资金打卡发放有关数据资料。

  第十一条 伍家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辖区各村(居)民委员会、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上下协调、联合联动”的工作机制,扎实做好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补贴资金发放政策,认真查找、及时报告、妥善解决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人到户。

  第四章 委托代发

  第十二条 选定委托代发银行。财政部门在银保监部门依法依规确定的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范围内,选定金融机构作为补贴资金委托代发银行。符合申领补贴资金的市民自主选择一家市民卡发卡银行办卡。

  第十三条 签订委托代发协议。财政部门与选定的补贴资金委托代发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开展委托代发服务。被选定的委托代发银行,应当按照“统一发放、一人(或户主)一卡”要求,充分尊重补贴对象意愿,按照协议约定做好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服务工作。

  第五章 发放流程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数据采集和核定。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四办一乡、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政策标准和范围,采集本区域内补贴对象基本信息和市民卡开户银行相关信息,根据公示公开结果,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编制申报补贴对象资金分配方案及到人到户补贴清册。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发放。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报送的补贴对象发放汇总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核,依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和委托代发协议,各业务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委托代发银行。

  第十七条 “一卡通”发放管理平台支付。委托代发银行按照委托协议,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管理平台直接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及时将资金到账短信发送到补贴对象手机。对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委托代发银行应当及时办理支付退票。 从2023年1月1日起,全区所有到人到户财政补贴资金全部纳入平台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 发放情况反馈。按照职责分工,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四办一乡、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的问题和委托代发银行反馈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情况。 若出现补贴资金发放失败、错发、漏发等情况,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重新办理补发、漏发资金支付手续,对错发的资金通过委托代发银行予以追回,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准确、有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补贴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督导委托代发银行切实加强“一卡通”银行账户管理,要按照相应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对补贴资金发放重点环节的审核和监管,持之以恒地加强补贴资金监管体系建设。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要通过设立监督热线和信箱等方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一卡通”发放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对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双监控”,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以及加强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推动补贴资金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各相关部门要通过“一卡通”资金发放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准确、及时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工作。伍家乡人民政府要汇总当年面向农村的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实际发放结果,年底将发放结果以村为单位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公开期满后,相关材料留存村委会供村民查询。

  第二十二条 严肃查处违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一卡通”发放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严禁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无故滞留、虚报冒领、索取抵扣、降低标准发放补贴资金,严禁发生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侵占补贴资金。凡出现上述行为的,一律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示,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项管理办法中发放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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