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进一步规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管理,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宜府办发〔2019〕35号),结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保护方针,积极参与保护项目的保护传承具体工作。
第二条 根据非遗保护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区文旅局组织的非遗保护工作的挖掘、宣传、展览等活动。
第三条 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新人。每个传承人要带有1名以上专(兼)职学徒,学徒从事或定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要建立学徒学习资料档案和传承计划,加强对学徒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技艺、道德均衡发展的传承人。
第四条 根据非遗交流、推广和宣传保护工作的需要,积极向区文旅局提供与保护项目有关的实物展品与文字资料等。
第五条 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第六条 每年向区文旅局提交当年传承工作总结。
第七条 严格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依法使用和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第八条 区文旅局每年定期督查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传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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