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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1-30 加入收藏
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农业农村局,宜昌高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实施行为,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湖北省农

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印发
《宜昌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农业农村局,宜昌高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实施行为,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结合宜昌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宜昌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请各县市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免征范围划定公示及审批。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宜昌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实施行为,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7号)、《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23〕283号),结合宜昌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境内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依法免征水资源费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县以下(不含县城城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供水工程设施,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以及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延伸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取水,依法免征水资源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免征水资源费范围。

  第四条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免征范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住建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发布,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免征水资源费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免征水资源费范围公告应明确农村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水源名称、供水范围(乡镇、村)、供水人口等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权人,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取用水计量设施和统计台账,其中涉及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应当单独计量和统计,作为核减免征水资源费水量的依据。

  无法提供减免依据或者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第六条 供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规定的报送时限要求,定期将免征水量报经实际供水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作为水资源费减免征收依据。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减免征收核定水量逐级转报至对应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或授权委托征收单位。

  第七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财政、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征收标准执行。

  供水工程在制定供水水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制定,但对免征范围内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水价应不含水资源费。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2年。

  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遵照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资源科)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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