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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 公室关于印发《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栏目:伍家岗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25 加入收藏
各街道、乡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内设工作组:现将《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办公室工作规则,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月日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

  各街道、乡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内设工作组:

  现将《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办公室工作规则,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程,实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宜伍府发〔2023〕6号)和《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内设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宜伍经普组文〔202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是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伍家岗区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加强与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分工

  第三条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第四条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工作。办公室成员在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由32个部门共同组成,分别是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人武部、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经信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分局、工业园区、区东站办、区城运中心、大办、万办、宝办、伍办、伍家乡。

  第六条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内设5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组,业务组,数据处理组,宣传组和执法检查组。

  第七条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各工作组严格按照《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内设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宜伍经普组文〔2023〕1号)规定的内设工作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八条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建立联系制度。部门各成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与联系。

  第九条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工作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办公室工作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提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有关工作。

  办公室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提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决定普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扩大到组长和成员列席。

  第十三条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提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一些个性问题。

  第十四条办公室工作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组负责,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相关工作组负责。

  第十五条办公室召开会议,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两天将会议议题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四章 公文行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六条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通报、函、通告、会议纪要和工作简报等。

  第十七条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公文的办理、审批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单位(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经主任、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稿,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重要文件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

  报区政府、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各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八条公文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对报送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发,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发。

  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公文内容,如须改动,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十九条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1.请示、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2.通知、通报:发送各街道、乡镇和有关普查机构、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调整。

  3.函:发送商洽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

  4.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5.会议纪要:发送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视情况抄送有关人员。

  6.工作简报:发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各街道、乡镇和有关普查机构。报市经普办。发送范围可根据简报内容调整。

  第二十条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公文由区统计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公文承办单位(工作组)负责发送。

  公文承办单位(工作组)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或对外公布,须经分管副主任批准。

  公文承办单位(工作组)负责在公文发送后,将签发人手签的签发原件、电子文档和正式文件3份,交综合组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综合组负责办公室收发文件管理。主要包括公文的接收、编号、传递、分办和归档等。

  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报送且需要办理的公文,由综合组按文件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办理的公文。

  第二十二条综合组负责档案管理。各工作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组的档案管理工作,适时按归档范围和要求向综合组提交归档文件、资料。

  归档范围包括公文、资料、表册、音像、实物类等。

  公文主要包括请示、报告、通知、通报、通告、函、会议纪要和工作简报等。

  资料主要包括领导讲话、汇报材料、培训资料手册、问题解答、普查表式、各类汇总资料、单位清查底册、填表说明、各类汇编、分析资料、有关普查程序及软件等。

  表册主要包括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刊杂志发表的有关评论和报道等。

  音像、实物类主要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幻灯片,有纪念意义的纪念品、资料袋、调查证件,普查机构印章等。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宜昌市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宜昌市伍家岗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印章的日常使用,实行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审批。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审批。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章,应有综合组负责专人专车随往监印和盖章。

  第六章 普查经费和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普查经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共同印发的《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以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需要购置的办公设备由综合组依照区统计局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工作组需要聘用人员或工作外包,按区统计局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办公室主任批准,综合组备案。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九条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

  第三十条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部门行政记录和行业协会数据在普查中的共享应用。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单位和社会公众可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相关部门需求,共享普查成果。

  第三十一条 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建立外出报告和考勤制度,外出或请假要按规定提前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或请假。

  第三十二条 建立AB角制度,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外出或请假,应指定他人代理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不按规定请示报告和考勤,或外出请假期间未指定他人代理工作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综合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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