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宣传经费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好宣传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局机关宣传经费使用应紧扣民政中心工作,聚焦人民群众关切的民政政策解读、社会敏感度较高的公共服务事项、民政改革事项推广、工作经验总结、亮点成绩展示等重点内容,纳入局年度宣传计划。
二、使用程序
(一)申请
各科室宣传经费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先申报、后启动的方式安排,宣传经费由局办公室和规财科统筹安排。由使用科室提出用款申请并附宣传工作方案。
宣传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宣传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主题、宣传形式、采购方式、经费预算等。(二)审核使用科室将经费使用申请报局办公室、规财科联审,由办公室和规财科提出意见建议;再分别报分管业务、宣传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符合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所规定的支出,按照市民政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集体决策。经费事项申请审核通过后,由使用科室按程序启动采购程序,与确定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三)验收
宣传结束后,使用科室会同局办公室、规财科共同验收本次宣传成果,并保留存档材料,包括:宣传成果、合作协议、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资料等。
(四)支付
按照合同约定内容,使用科室及时通过内控系统办理拨款手续,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资金监管
所有宣传工作经费必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使用科室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宣传计划。局办公室负责对宣传内容进行指导把关,规财科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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