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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二手房“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4-25 加入收藏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镇(街道)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护交易安全,提高登记效率,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有关抵押不动产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进一步支持我市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工作,现就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镇(街道)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了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护交易安全,提高登记效率,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有关抵押不动产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进一步支持我市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工作,现就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在抵押期间买卖过户,且买方需要以该房屋申请抵押借款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并申请办理“三合一”登记(存量房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由买卖双方以及双方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其中:存量房转移登记由买卖双方和卖方贷款银行共同申请,若不动产登记簿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约定的,则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由买方和买方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原抵押权注销登记由卖方贷款银行单方申请。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一并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和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审核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一窗受理后,与住保、税务部门同步开展审核工作,买卖双方税费缴纳完毕,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三合一”不动产登记。其中:

  1.存量房转移登记,将不动产权利人由卖方名下转移至买方名下;

  2.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为买方贷款银行设立抵押权;

  3.原抵押权注销登记,将卖方贷款银行的抵押权注销。

  如果卖方以及卖方贷款银行不能同步结清贷款,无法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贷款结清证明,可待卖方贷款还清后,由卖方贷款银行自行线上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四、申请材料

  (一)买卖双方在同一银行申请贷款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存量房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买卖双方、银行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银行授权委托书;

  2.存量房买卖合同、主债权合同以及抵押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贷款结清证明以及贷款银行同意带押转移的证明材料。

  (二)买卖双方在不同银行申请贷款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买卖双方以及卖方贷款银行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存量房转移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买卖双方、银行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银行授权委托书;

  (2)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贷款结清证明以及卖方贷款银行同意带押转移的证明材料。

  2.买方与买方贷款银行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权首次登记),买方、银行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银行授权委托书;

  (2)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注: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获取的信息或者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重复提交,不能获取的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积极支持二手房“带押过户”。各相关单位和股室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二手房“带押过户”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支持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新模式。不动产登记中心要落实二手房“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优化流程,积极支持各银行运用二手房“带押过户”新模式,鼓励各银行实现贷款资金到账和产权过户登记、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和原抵押权注销登记同步办理,为买卖双方和贷款银行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和资金安全风险,提供便利、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

  (二)强化协作,有序推进“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加强与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银保监组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为信贷流程优化工作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和保障,促进不动产登记流程与信贷流程进一步融合。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有序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在我市全面展开。针对推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

  (三)加紧培训,认真做好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的宣传引导。加强二手房“带押过户”的组织培训,使不动产登记窗口和银行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二手房“带押过户”的不动产登记流程和收件材料,确保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工作的准确执行和有效落实。利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二手房“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政策,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枝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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