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解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秭归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6-16 加入收藏
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年月日印发了《秭归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县劳模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制定事项作以下说明:一、制定背景及目的劳动模范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国家和省、市均制定了对应层级的劳模管理办法。县委、县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宣传和管理服务,年,县政府

  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6月15日印发了《秭归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县劳模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制定事项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劳动模范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国家和省、市均制定了对应层级的劳模管理办法。县委、县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宣传和管理服务,2004年,县政府印发《秭归县劳动模范评选命名表彰管理办法》(秭政发〔2004〕27号),在工作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其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时代要求,2021年,县人民政府对该文件予以废止。

  为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劳模的推荐、评选、表扬和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习劳模、关心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良好氛围,2023年1月10日,在县人民政府与县总工会联席会议上,县总工会提出“制定秭归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并将其纳入县委县政府评选表彰范围”的请求,并得到应允。根据联席会议纪要(〔2023〕5号)“原则同意开展秭归劳模评选表扬工作,由县总工会牵头,拟定《秭归县劳模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了《秭归县劳模管理办法》文件起草工作。

  二、主要内容

  《县劳模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总体框架包括总则、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奖励和待遇、日常管理服务、附则五部分。

  (一)明确了劳动模范评选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对县劳模评选对象进行了明确。具体表述为“企业职工、农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以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五条劳模评选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参照《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相关表述,共十个方面,基本与市级保持一致。

  第六条对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时间年限进行具体要求,具体表述为“县委、县政府每五年按程序申报批复后,组织评选表彰一次劳动模范”。

  第七条至第九条对县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程序进行具体要求。县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县劳动模范评选人选,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取得群众公认,并经所在单位及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同时根据推荐人选身份属性,须分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推荐和上报。被推荐的县劳动模范人选,要在所在单位和县级相关媒体进行公示。明确了劳动模范的福利待遇。第十条明确由县委、县政府授予“秭归县劳动模范”或“秭归县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就充分发挥劳模示范作用进行说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邀请县劳动模范参加有关经济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会议和活动,听取其意见。支持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加强对县劳动模范的培养。

  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落实劳动模范在生活困难、住房保障、养老医疗保障、疗休养、体检、就业扶持等各项待遇及经费预算,既满足了劳动模范合理的精神需求,又解决了劳动模范最关心的现实问题。明确了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第二十条明确了加强劳模评选、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劳动模范评选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负责统筹协调县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县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由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加强对县劳动模范的教育、宣传、培养和管理服务。具体涉及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委政法委。

  第二十一条对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取消情形和具体程序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县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明确了应该报告的情形以及上报的流程。

  (四)明确了劳动模范管理适用范围及实施年限。

  第二十四条明确在本县范围内工作曾获省内外其他县市区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比照县劳动模范,纳入县劳动模范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明确《县劳模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限为5年。

  三、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2月,县总工会成立专班,正式启动《县劳模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专班人员在认真学习了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广泛听取了各级劳模的意见建议,有效借鉴了兄弟县市区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秭归县劳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20日、4月17日,通过党政网和政府门户网分别面向全县征求意见,共收集到修改意见17条;4月23日,县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四、审议签批情况

  2023年5月15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后,于2023年6月15日印发。

  (编辑:向睿 审核:余玮)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