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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涉矿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2-04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号)、《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管理工作的通知》(宜自然资规发号)等精神,为规范涉矿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矿建设项目范围本通知规定的涉矿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管理工作的通知》(宜自然资规发〔2023〕3号)等精神,为规范涉矿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矿建设项目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涉矿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土地整治、河道清淤等公益性项目,磷矿基建、场地开挖平整、公路、铁路、桥隧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不含磷矿选矿尾渣)。本通知所称“砂石土”类资源包括:石灰岩、砂岩、页岩、白云岩、粘土、河砂等。

  二、涉矿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路径

  建设单位在批准的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按照设计方案施工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可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或异地项目建设(本工程以外、异地是指本项目批准的用地范围外),不得私自销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建设项目除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砂石土资源,按以下路径处置:

  (一)按照项目管理职责,由本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涉矿项目管理单位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处置申请(提供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及涉矿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申请表)。

  (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商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三)各项目主管单位在收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处置批复意见后,由各项目主管单位聘请专业机构对涉矿建设项目采挖剩余砂石料进行评估,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开拍卖处置。

  (四)经拍卖所得处置收益全额缴入县非税收入征收中心专户,拍卖发生相关费用(如: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由各项目主管单位审签后报县非税收入征收中心,县非税收入征收中心审核后予以从砂石料拍卖处置收益专户中支付,收益净额上缴国库。

  三、涉矿项目管理职责

  (一)县直单位批准或管理的项目由各单位履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并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导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并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备。

  (三)招商引资项目统一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并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备。

  (四)县管企业主导项目由县管企业履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并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备。

  (五)磷矿基建项目由县磷矿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履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并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备。

  (六)其他重大项目建设(铁路、高速公路、抽水蓄能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并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备。

  (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收的矿产品,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四、有关要求

  (一)各项目主管单位可从宜昌市评估机构备案库中选择专业评估机构。其中,方量测算单位需要乙级以上测量资质,价值评估单位需要具备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资质。

  (二)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批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涉矿建设项目有关情况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对涉矿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管,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以及属地管理责任。

  (四)各单位要建立协调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线索通报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加大指导以及日常巡察检查力度,严防超范围、超规模采挖砂石土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涉矿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申请表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附件

涉矿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建设单位
 
施工
单位
  建设周期  
立项审批
情况
立项批复  
用地审批  
用林审批  
施工许可  
施工设计
情况
开挖面积(m2  
开挖标高范围
±m
 
开挖方量(m3  
砂石土类型 石灰岩□  砂岩□  页岩□  白云岩□  
河砂□   其他
自用砂石
土量
m3/吨)
  剩余处置砂石土量
m3/吨)
 
申请单位
意见
  (签章):            
受理单位
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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