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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财政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5 加入收藏
宜市财教发〔2023〕8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2023〕83号)和市教育局资金分配方案,以2023年实际下达各区(校)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为依据

宜市财教发〔2023〕8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2023〕83号)和市教育局资金分配方案,以2023年实际下达各区(校)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为依据,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你区(校)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 万元(中央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50000001,省级资金项目代码:42000021204T300000168),详见附件。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区级财政)或“财政拨款收入”(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项,此项资金通过2024年市与区财政年终结算办理,此项资金已纳入2024年直达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管理。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地方事权及部门支出管理职责。

  二、各区财政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4号)要求,足额落实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城乡义务教育发展所需资金,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分解下达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预算,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正常运转。

  三、此项资金已纳入2024年直达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建立,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等两个项目“惠企利民”属性应选择“利民”,公用经费补助、免费教科书补助、校舍安全长效机制补助、义务教育综合奖补、农村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等五个项目“惠企利民”属性应选择“其他”。各区要切实履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尽快分配下达资金并督促学校形成实际支出,按要求正确选择“惠企利民”属性,在形成实际支出后及时将数据同步更新至直达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中。

  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要求,公用经费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请各区(校)按照中央与省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公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五、国家规定课程和省级规定课程教科书由省级集中采购,各区(校)分别验收并付款至中标单位指定账户。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实行省级集中采购,由省教育厅集中支付。各区(校)要做好免费教科书支付、发放、管理和循环使用工作。

  六、继续加强农村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各区要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提高工作质量,防止安全隐患。同时,继续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七、2024年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资金时,继续将寄宿生中建档立卡、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含特教)等六类特困学生和非寄宿生中建档立卡及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四类特困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非寄宿生按照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承担。请各区(校)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工作。

  八、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规〔2018〕4号)等文件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请按照文件精神,足额落实有关标准,同时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此外,还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范试点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信息公开、食品安全等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这项惠民政策的全面落实。

  九、在提前下达各区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综合奖补资金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部分学生人数增长过快、义务教育学位供给矛盾特别突出的地区给予一定补助。本次提前下达继续对评价为优秀、良好和中等的地区给予补助,对2023年未达到“两个只增不减”要求的区取消综合奖补资格。

  十、各区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参照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做好本区有关工作计划调整,并在预算执行中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

  十一、各区(校)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推进预算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规和有效,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滞留上级补助资金,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总表(汇总表)、2.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表

  宜昌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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