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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十二)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将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栏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09 加入收藏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十二)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将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日期:2024-01-09 14:17来源: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任编辑:公积金中心 肖长安阅读量: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4日,中心就城区某公司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一案依法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4日,中心就城区某公司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一案依法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据悉,中心于2021年4月8日接到投诉,经过调查核实,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考虑到疫情影响,中心多次向该公司宣讲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给予较长整改期限,但该公司仍未完成整改。2023年4月14日,中心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确定的义务。2023年10月19日,中心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该公司逾期仍未为投诉职工补齐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中心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执法人员释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七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本案中,该公司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逾期不为投诉职工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经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后仍不缴存,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后仍未为投诉职工补齐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法依规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投诉职工合法权益。目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已准予强制执行该公司,后续将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并予以强制执行。
 

来源: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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