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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向**)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0 加入收藏
被处罚人:向**家庭住址:湖北省宜都市松木坪镇社区居委会一组违法事实:1.向**作为湖北维奇邦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7·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2.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处

  被处罚人:向**

  家庭住址:湖北省宜都市松木坪镇社区居委会一组

  违法事实:1.向**作为湖北维奇邦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7·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2.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处罚决定: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向**上一年(2020年)年收入130%,即人民币捌万肆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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