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生育政策
新修改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二、宜昌市生育支持政策
政策依据:宜昌市委、市政府《宜昌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宜发〔2022〕16号);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宜昌市教育局、宜昌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开展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贴金和保教费发放工作的通知》(宜卫函〔2022〕39号)。
(一)一次性生育补贴
申报条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落实,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2022年9月22日(含当日)起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对象;其中:
(1)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生育二孩及以上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3)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产妇,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后再合法生育三孩或多孩的,可以再次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2.该子女及其母亲均为宜昌市户籍人口。
补助标准:一次性发放生育补贴5000元。
其他:1.一次性生育补贴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须在子女1周岁以内,向该子女首次入户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计办自行主动申报,该子女超过1周岁以后,不得再要求补领一次性生育补贴。
(二)育儿补贴金
申报条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落实,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2022年9月22日(含当日)起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子女;其中:
(1)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生育二孩及以上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育儿补贴金。
(3)现家庭中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子女,均可以享受育儿补贴金。
2.申报育儿补贴金的该子女及其母亲,均为宜昌市户籍人口。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子女,按每孩每月不少于500元的标准发放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岁。
其他:
1.育儿补贴金按月计算,一年一发放。2024年度的享受对象,为2023年度继续享受的对象,发放上年10月至当年9月的育儿补贴金;为2024年度新增的对象,发放自该子女入户之月起至当年9月的育儿补贴金。以此类推,直至孩子年满3周岁。
2.单亲家庭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监护人),享受育儿补贴金。
3.享受育儿补贴金政策的子女死亡的,应从其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育儿补贴金。
4.享受育儿补贴金政策的子女,户籍迁移到宜昌市外的,从户籍迁出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育儿补贴金;户籍迁移到宜昌市内其他县市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继续发放到子女满3周岁,避免群众再次申报,确保不重不漏。
5.子女户籍在三岁以前迁入宜昌市内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从其户籍迁入之月起,享受育儿补贴金政策,直至孩子年满3周岁。
6.育儿补贴金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群众须向该子女首次入户(或外地市首次迁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计办自行主动申报,该子女超过3周岁以后,不得再要求补领育儿补贴金。
(三)幼儿园保教费补助
申报条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落实,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合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其中:
(1)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生育二孩及以上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
(3)现家庭中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均可以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
2.申报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的该子女及其母亲,均为宜昌市户籍人口。
3.在宜昌市区域内幼儿园接受三年学前教育(含幼儿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就读,或在大宜昌市内跨县市区就读)。
补助标准: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政策标准不变,按幼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补助标准落实。
其他:
1.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首次入园时,家长到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计办自行主动申报。
2.因幼儿户籍迁移到宜昌市内其他县市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继续发放,避免群众再次申报,确保不重不漏。
3.保教费补助实行先缴后补,即符合补助条件幼儿每学期入园时先行全额缴纳保教费,经审核确认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一卡通”要求划拨个人。
(四)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自2022年9月22日(含当日)起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宜昌户籍家庭,在符合中心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当地最高额度的1.4倍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贴金和保教费结算方式
1.一次性生育补贴和育儿补贴金经费每年结算1次,起止时间分别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2.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经费每年结算2次,即每年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各结算1次。
3.各县市区在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化和服务可及性基础上,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定具体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
三、产假、护理假、育儿假
(一)产假及护理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妇女产假的期限应当自批准休假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休假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
(二)育儿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
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四、家庭发展奖励扶助政策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发放方式:我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方式有两种。一是管当年:即从办证之月起,每月10元,分年度发放,到满14周岁为止。二是管出口:从办证之月起,到满14周岁为止,每月10元,年满14周岁时一次性发放。具体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负责解释。
现行独生子女保健费实行的是申报制。如果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须及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交给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申领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政策
1.中省在宜企业
发放依据:《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省在宜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计生领文〔2013〕8号)。
发放对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
奖励标准: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
2.市属企业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8号)。
发放对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
奖励标准: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
3.县市区属企业
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方案并负责落实,奖励标准为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经费来源由各县市区自行负责。
原市属企业下放到区成为区属企业以后退休的奖励对象,所需奖励资金由区属企业负担;下放以前退休的奖励对象,所需奖励资金由市级协调解决。
(三)城镇无业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独生子女年老父母一次性奖励政策
(1)五个城区灵活就业人员
发放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完善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78号)。
发放对象:我市城区的全覆盖对象必须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在申报前一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具有宜昌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城镇户籍,未曾享受过机关事业单位、县级以上国有和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中省在宜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职工计生奖励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奖励标准: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
(2)九个县市(含夷陵区)灵活就业人员
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方案并负责落实,奖励标准为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经费来源由各县市区自行负责。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本人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的情况;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标准:从2012年起,调整为960元/人/年。
注意事项: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符合条件的对象满60周岁的当年即可享受。
(五)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政策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
扶助对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690元/人/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890元/人/月。
注意事项:一是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从其扶助资格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按月计算,一年一发放。二是《关于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的通知》(鄂人口委〔2011〕10号)规定:已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
五、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政策咨询电话
单位 | 咨询电话 |
宜都市卫生健康局 | 0717-4843571、4823007 |
枝江市卫生健康局 | 0717-4200602 |
当阳市卫生健康局 | 0717-3226966 |
远安县卫生健康局 | 0717-3819312 |
兴山县卫生健康局 | 0717-2587289 |
秭归县卫生健康局 | 0717-2886920、2887750 |
长阳县卫生健康局 | 0717-5322426 |
五峰县卫生健康局 | 0717-5821181 |
夷陵区卫生健康局 | 0717-7825205 |
西陵区卫生健康局 | 0717-6927670、6927665 |
伍家岗区卫生健康局 | 0717-6913957 |
点军区卫生健康局 | 0717-6673911 |
猇亭区卫生健康局 | 0717-6511094 |
宜昌高新区社管办 | 0717-6217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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