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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栏目:宜昌市气象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9-08 加入收藏
执法依据:中国气象局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

  执法依据:
  
  中国气象局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执法机构:政策法规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没收使用工具;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气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按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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