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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农(种子)罚〔2023〕6号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5 加入收藏
案件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种子)罚〔2023〕6号案件名称宜昌市比亚久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宜昌市比亚久种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50031654790X5法定代表人韩*胜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nbs

  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种子)罚〔2023〕6号  
案件名称 宜昌市比亚久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宜昌市比亚久种业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31654790X5
法定代表人 韩*胜
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2023年8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溯源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从天津市某公司购进散装“天剑5号”花椰菜种子2千克,单价:700元/千克,共支付货款1400元,共分装成品“天剑5号”花椰菜种子200袋(200粒/袋)。截至2023年9月6日,共销售了113袋,剩余87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销售收入1130元。当事人销售的“天剑5号”花椰菜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鄂农发〔2023〕19号]第7项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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