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宜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湖北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结合宜昌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现对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调整如下:
宜昌中心城市、各县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地上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0%,且装配率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装配式建筑其他要求仍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宜市装配领〔2021〕1号)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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