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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100号提案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8-28 加入收藏
乡村产业兼容生产、生活和生态,是在原农业种养殖等生产基础上进行拓展,在保留原有单一的产出功能上进行农产品采摘、生态观光、休闲旅游等,其用地涵盖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内的所有土地类型,土地利用方式发生了改变,按照传统的用地模式既占用大量用地指标,又增加土地取得成本,因此,乡村振兴产业用地成为了乡村产业发展的难题,为着力破解乡村振兴用地难题,满足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你们提出了推进实施点状用地的建议,对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多方面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我省点状用地探索实践情况2021年2月7日,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明确“在村庄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基本农田等前提下,可不做规划调整,可根据产业特点和地方实际探索供地新方式”。根据文件精神,武汉、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等地在个别县(市、区)探索开展点状用地相关工作,主要涉及文旅、康养、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项目。截至目前,全省点状用地共征收转用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约2336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约300亩,流转集体土地约16450亩。各地做法不一,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之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的,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集体土地。二、我省理论研究探索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从2023年初开始,省自然资源厅在收集整理国家层面涉及点状用地的有关政策,借鉴云南、海南、广东、广西、福建等16个省份的实践探索情况,2023年省两会召开后,特别是收到你们的建议后,省自然资源厅先后赴武汉、宜昌、荆门、黄冈、随州、孝感等地就点状用地产业需求、如何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如何实施征收转用报批、如何确定用地规模、如何确权登记、如何落实批后监管等进行了实地调研,而后研究形成了实施点状用地助力乡村振兴的政策文件草稿,并分别征求了各市(州),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林业局等省直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三次召开专题会议,充分讨论研究修改,并就我省出台点状用地政策,与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对接,请求予以指导。三、下一步工作下一步,我省将在借鉴外省做法,特别是涉及规划和土地征收方面做法的基础上,确保没有突破国家法规的情况下,研究出台点状用地相关政策,有效吸纳你们提出的建议。(一)关于以“统筹”为实效,强化规划引领问题。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全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印发《关于加快编制村庄规划 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研究制定《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基本技术指引(试行)》等文件,指导市县在县(市、区)、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合理优化村庄布局,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发展需要,按照试点先行、应编尽编原则,有序推进全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各县市已完成县域村庄分类布局,7832个村庄编制形成了村庄规划基本成果。出台《关于加强“三区三线”实施管理的意见》,合理布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空间,每年按照2022年批准建设用地规模的10%保障村庄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服务乡村振兴。在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前提下确定点状用地项目选址。乡村振兴中旅游、康养、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及其配套设施等,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依托现有地形地貌、资源条件,可对建(构)筑物用地进行“点状规划、点状报批、点状供应”。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统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产业融合发展等乡村产业用地需求,不足部分由省级统筹解决。(二)关于以“融合”为方向,严格产业准入问题。点状用地实行“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文化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农业、康养服务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展销、存储、集中兴建的公共农业设施、乡村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乡(镇)、村集体兴办企业、农民合作社、乡村商业服务、乡村文创、家庭农场等可以实施点状用地;建设选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文物保护区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内且不符合法律法规确定的占用条件的等存在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不宜布局工业类项目的,或高污染、高排放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项目、建设商品住宅、庄园、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挖山填(挖)湖填谷或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均不得纳入点状用地范围。(三)关于以“服务”为先导,优化审批管理问题。对于地方提到的乡村旅游等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项目,鼓励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保障用地,减少土地征收。点状用地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和资源条件,因地制宜、节约集约开发建设,根据实际用地需求可进行分类审批管理。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下,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可参照批次用地的审批方式、程序、权限等单独组卷报批。深入推动涉农领域用地审批“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支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乡镇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施行简易审批。(四)关于以“严管”为抓手,坚持全程监管问题。建立从项目规划选址到登记发证的全链条项目监管制度。在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登记发证等阶段,建立专门台账,并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在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根据建立的规划、审批、供地等台账,结合不动产登记宗地图,对点状用地数量、位置进行实地核查;严格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不得通过点状用地方式,变相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对擅自扩大用地范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和处理。附件:

乡村产业兼容生产、生活和生态,是在原农业种养殖等生产基础上进行拓展,在保留原有单一的产出功能上进行农产品采摘、生态观光、休闲旅游等,其用地涵盖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内的所有土地类型,土地利用方式发生了改变,按照传统的用地模式既占用大量用地指标,又增加土地取得成本,因此,乡村振兴产业用地成为了乡村产业发展的难题,为着力破解乡村振兴用地难题,满足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你们提出了推进实施点状用地的建议,对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多方面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省点状用地探索实践情况

2021年2月7日,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明确“在村庄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基本农田等前提下,可不做规划调整,可根据产业特点和地方实际探索供地新方式”。根据文件精神,武汉、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等地在个别县(市、区)探索开展点状用地相关工作,主要涉及文旅、康养、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项目。截至目前,全省点状用地共征收转用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约2336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约300亩,流转集体土地约16450亩。各地做法不一,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之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的,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集体土地。

二、我省理论研究探索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从2023年初开始,省自然资源厅在收集整理国家层面涉及点状用地的有关政策,借鉴云南、海南、广东、广西、福建等16个省份的实践探索情况,2023年省两会召开后,特别是收到你们的建议后,省自然资源厅先后赴武汉、宜昌、荆门、黄冈、随州、孝感等地就点状用地产业需求、如何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如何实施征收转用报批、如何确定用地规模、如何确权登记、如何落实批后监管等进行了实地调研,而后研究形成了实施点状用地助力乡村振兴的政策文件草稿,并分别征求了各市(州),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林业局等省直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三次召开专题会议,充分讨论研究修改,并就我省出台点状用地政策,与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对接,请求予以指导。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省将在借鉴外省做法,特别是涉及规划和土地征收方面做法的基础上,确保没有突破国家法规的情况下,研究出台点状用地相关政策,有效吸纳你们提出的建议。

(一)关于以“统筹”为实效,强化规划引领问题。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全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印发《关于加快编制村庄规划 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研究制定《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基本技术指引(试行)》等文件,指导市县在县(市、区)、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合理优化村庄布局,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发展需要,按照试点先行、应编尽编原则,有序推进全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各县市已完成县域村庄分类布局,7832个村庄编制形成了村庄规划基本成果。出台《关于加强“三区三线”实施管理的意见》,合理布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空间,每年按照2022年批准建设用地规模的10%保障村庄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服务乡村振兴。在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前提下确定点状用地项目选址。乡村振兴中旅游、康养、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及其配套设施等,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依托现有地形地貌、资源条件,可对建(构)筑物用地进行“点状规划、点状报批、点状供应”。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统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产业融合发展等乡村产业用地需求,不足部分由省级统筹解决。

(二)关于以“融合”为方向,严格产业准入问题。点状用地实行“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文化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农业、康养服务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展销、存储、集中兴建的公共农业设施、乡村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乡(镇)、村集体兴办企业、农民合作社、乡村商业服务、乡村文创、家庭农场等可以实施点状用地;建设选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文物保护区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内且不符合法律法规确定的占用条件的等存在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不宜布局工业类项目的,或高污染、高排放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项目、建设商品住宅、庄园、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挖山填(挖)湖填谷或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均不得纳入点状用地范围。

(三)关于以“服务”为先导,优化审批管理问题。对于地方提到的乡村旅游等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项目,鼓励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保障用地,减少土地征收。点状用地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和资源条件,因地制宜、节约集约开发建设,根据实际用地需求可进行分类审批管理。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下,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可参照批次用地的审批方式、程序、权限等单独组卷报批。深入推动涉农领域用地审批“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支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乡镇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施行简易审批。

(四)关于以“严管”为抓手,坚持全程监管问题。建立从项目规划选址到登记发证的全链条项目监管制度。在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登记发证等阶段,建立专门台账,并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在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根据建立的规划、审批、供地等台账,结合不动产登记宗地图,对点状用地数量、位置进行实地核查;严格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不得通过点状用地方式,变相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对擅自扩大用地范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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