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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栏目: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12-05 加入收藏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我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52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清理取消无谓证明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并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一、省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56号),《湖北省省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涉及我厅5项: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取消后的办理方式1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办理涉路施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设计资质管理部门不再提交2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办理涉路施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施工资质管理部门不再提交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办理涉路施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  工商部门不再提交4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该证明事项改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查5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两千分之一的地形图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该证明事项改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查二、省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56号),《湖北省省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不含有上位法和政策依据的)涉及我厅1项: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用途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备注依据名称、文号效力层级1工程结算文件《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十条省政府规章审查备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人我厅事项为“交通建设合同及有关造价文件备案”三、省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我厅按照《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1〕8号)文件要求,梳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共7项: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基本情况承诺方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1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证明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交通运输厅企业自备2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交通运输厅企业自备3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证明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交通运输厅企业自备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交通运输厅企业自备5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经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7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申办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军事部门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2月5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我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52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清理取消无谓证明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并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省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56号),《湖北省省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涉及我厅5项: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办理涉路施工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

设计资质管理部门

不再提交

2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办理涉路施工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

施工资质管理部门

不再提交

3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办理涉路施工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

公安部门
  工商部门

不再提交

4

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该证明事项改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查

5

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两千分之一的地形图

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该证明事项改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查

二、省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56号),《湖北省省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不含有上位法和政策依据的)涉及我厅1项: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证明用途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

效力层级

1

工程结算文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十条

省政府规章

审查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申请人

我厅事项为“交通建设合同及有关造价文件备案”

三、省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我厅按照《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1〕8号)文件要求,梳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共7项: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

依据

实施基本

情况

承诺方式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1

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证明

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厅

企业自备



2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厅

企业自备



3

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证明

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厅

企业自备



4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申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厅

企业自备



5

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经营)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7

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

申办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

军事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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