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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惠农】省供销社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2023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供销社-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20 加入收藏
各市、州、县供销社,省社有关出资企业,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鄂办〔2023〕7号)精神,继续办好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密切供销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现就开展全省供销系统2023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己获省级以上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此次不再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纳入申报范围。申报2023年度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原则上应是市、州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2.依法建立农民合作社“三会”制度和组织机构,并定期召开“三会”,实行农民合作社选举、议事、决策、执行、监督、社务公开等民主管理机制;3.入社农户100户以上(联合社成员数5个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联合社800户以上); 4.2022年以来实现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0万元以上),连续2年以上盈利;5.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创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影响力,;6.种植类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面积达到500亩以上(联合社达到1500亩以上);养殖类专业合作社,良种率达到50%以上;加工类专业合作社,年加工农产品产值100万元以上(联合社达到300万元以上);农机服务类专业合作社,年服务农田面积2000亩次以上(联合社达到6000亩次以上);商贸服务类(含电子商务)专业合作社,年收购农副产品200万元以上(联合社达到600万元以上;7.有独立注册品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企业联合使用品牌商标;8.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至少获得1项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认证;9.运用电子商务开展产品营销; 10.在农民合作社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合作社产品包装上,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醒目处亮出“供销专业合作社”招牌。二、申报流程1.符合条件的供销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向注册地县级社提出书面申请,县级社协助农民合作社完善申报材料。2.县级社负责对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市、州供销社。3.按照优中选优原则,由市、州供销社对县级社申报的农民合作社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汇总后报省社。4.省社对市、州供销社申报的农民合作社材料组织专家开展差额评审。5.评审结果在系统公示后,经省供销社主任办公会审定公布。三、申报材料1.市、州供销社申报材料包括:近年来各地“农民合作社量质提升”实施推进情况及建议、市州供销社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的有关文件。2.《2023年度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1)。3.《2023年度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4.申报专业合作社的情况介绍包括产业分布情况、内部制度和规范化建设情况、收益分配、带动农民增收、参与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及所获有关荣誉的图片资料。四、工作要求1.各地供销社要将示范社评定工作作为推动基层夯实基础、提高发展质量的重要抓手,加强示范社申报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谁填报谁负责、谁推荐谁把关”的原则,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漏项缺项。2.对符合示范社条件,且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表现突出,发展特色产业优、联农带农实、服务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先给予扶持申报。3.各地要分级建立示范社目录,通过抓示范社建设切实提升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的能力和水平。4.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并于2023年8月20日前以市州供销社为单位将相关材料、表格电子版及纸质版各一份报送省供销社合作指导处(政策法规处)。申报过程中如遇具体问题,可及时与省社合指处联系。邮寄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5号T2栋供销大厦34楼3412室,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430010联 系 人:姜  红    联系电话:027-85775553徐  杨    联系电话:027-85773799电子邮箱:hbgxhzc@163.com        附件:1.《2023年度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2023年度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相关附件:附件1-2.doc

各市、州、县供销社,社有关出资企业,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鄂办〔2023〕7号)精神,继续办好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密切供销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现就开展全省供销系统2023年度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己获省级以上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此次不再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纳入申报范围申报2023年度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原则上应是市、州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2.依法建立农民合作社“三会”制度和组织机构,并定期召开“三会”,实行农民合作社选举、议事、决策、执行、监督、社务公开等民主管理机制;

3.入社农户100户以上(联合社成员数5个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联合社800户以上);

4.2022年以来实现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0万元以上),连续2年以上盈利;

5.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创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6.种植类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面积达到500亩以上(联合社达到1500亩以上;养殖类专业合作社,良种率达到50%以上;加工类专业合作社,年加工农产品产值100万元以上(联合社达到300万元以上;农机服务类专业合作社,年服务农田面积2000亩次以上(联合社达到6000亩次以上商贸服务类(含电子商务)专业合作社,年收购农副产品200万元以上(联合社达到600万元以上;

7.有独立注册品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企业联合使用品牌商标;

8.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至少获得1项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认证;

9.运用电子商务开展产品营销;

10.在农民合作社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合作社产品包装上,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醒目亮出“××供销××专业合作社”招牌。

二、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供销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向注册地县级社提出书面申请,县级社协助农民合作社完善申报材料。

2.县级社负责对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审,初审结果报市、州供销社。

3.按照优中选优原则,由市、州供销社对县级社申报的农民合作社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汇总后报省社。

4.省社对市、州供销社申报的农民合作社材料组织专家开展差额评审。

5.评审结果在系统公示后,经省供销社主任办公会审定公布。

、申报材料

1.市、州供销社申报材料包括:近年来各地“农民合作社量质提升”实施推进情况及建议、市州供销社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的有关文件。

2.《2023年度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1)。

3.《2023度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4.申报专业合作社的情况介绍包括产业分布情况、内部制度和规范化建设情况、收益分配、带动农民增收、参与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及所获有关荣誉的图片资料。

、工作要求

1.各地供销社要将示范社评定工作作为推动基层夯实基础、提高发展质量的重要抓手,加强示范社申报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谁填报谁负责、谁推荐谁把关”的原则,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漏项缺项

2.对符合示范社条件,且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表现突出,发展特色产业优、联农带农实、服务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先给予扶持申报。

3.各地要分级建立示范社目录,通过抓示范社建设切实提升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的能力和水平。

4.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并于2023年8月20日前以市州供销社为单位将相关材料、表格电子版及纸质版各一份报送省供销社合作指导处(政策法规处)。申报过程中遇具体问题,可及时与省社合指处联系。

邮寄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5号T2栋供销大厦34楼3412室,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政策法规处)。

邮政编码:430010

联 系 人:  红    联系电话:027-85775553

徐  杨    联系电话:027-85773799

电子邮箱:hbgxhzc@163.com

    

    附件:1.《2023年度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2023年度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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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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