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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栏目:宜昌市气象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9-08 加入收藏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政策法规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气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按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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