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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10-16 加入收藏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局直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国有林场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提供生态公益服务、维护生态安全中的主力军、主阵地作用,依法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保障国有林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国有林场林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必须确保林地性质及使用权的长期稳定。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应长期由林场经营管理使用;由国有林场采取联营或租赁等方式造林并经营管理的集体所有林,在理顺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权益关系的基础上,合同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林场建制等方式减少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或者改变林地用途。二、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各类工程建设要依法从严控制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确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重要民生项目需要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经批准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三、认真做好国有林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注重证据、依法依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权属纠纷。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涉及国有林场的国有林地,或者与集体有争议的林地,国有林场要及时提出异议,依法依规解决好矛盾纠纷;对存在重复发证的,国有林场要依法通过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权威性和林场合法权益。四、严格规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能力建设,监督林场切实履行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职责,重点做好森林资源权属、林地性质、森林面积、森林蓄积等要素监管。在国家新政策新规定尚未出台前,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所属国有林场自2015年以来森林资源流转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对正在开展的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活动和产权变更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要依法纠正或废止以往签订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流转合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单位不得流转国有森林资源以及利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融资。对本通知下发后,仍违规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地清查情况请于2024年1月30日前以正式公文报送省林业局林场种苗处。联系人:代平;联系电话:02787698856         湖北省林业局          2023年10月16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国有林场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提供生态公益服务、维护生态安全中的主力军、主阵地作用,依法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保障国有林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国有林场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必须确保林地性质及使用权的长期稳定。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应长期由林场经营管理使用;由国有林场采取联营或租赁等方式造林并经营管理的集体所有林,在理顺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权益关系的基础上,合同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林场建制等方式减少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二、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各类工程建设要依法从严控制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确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重要民生项目需要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经批准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三、认真做好国有林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注重证据、依法依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权属纠纷。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涉及国有林场的国有林地,或者与集体有争议的林地,国有林场要及时提出异议,依法依规解决好矛盾纠纷;对存在重复发证的,国有林场要依法通过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权威性和林场合法权益。

四、严格规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能力建设,监督林场切实履行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职责,重点做好森林资源权属、林地性质、森林面积、森林蓄积等要素监管。在国家新政策新规定尚未出台前,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所属国有林场自2015年以来森林资源流转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对正在开展的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活动和产权变更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要依法纠正或废止以往签订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流转合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单位不得流转国有森林资源以及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融资。对本通知下发后,仍违规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各地清查情况请于2024130日前以正式公文报送省林业局林场种苗处。

联系人:代平;联系电话:02787698856




         湖北省林业局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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