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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22 加入收藏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广电局、能源局、交易(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交易(采购)中心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2021年7月22日湖北省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或者参与招投标活动有关主体的行为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第三条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通过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分级开展。第四条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可以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开展,也可以针对招投标活动中特定类型的参与主体、违法行为或者交易环节开展。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项目库、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库。开展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时,应当从项目库或者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开展检查。执法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地各部门依法实施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需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配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配合。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时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第五条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为日常监管和集中检查两种形式。日常监管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负有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安排,自行组织实施。集中检查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组织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第六条各地各部门开展日常监管时,应当制定随机抽查清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方式、频次和结果公开方式等,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后执行。随机抽查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政府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日常监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5%。各地各部门在确定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时,应当综合考虑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防止过度检查、加重检查对象负担。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纳入本部门全口径监管工作后,另行确定抽查清单和抽查比例。第七条各地每年至少应当开展一次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集中检查。集中检查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以部门联合检查形式开展。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当按照上级安排或者本地实际,会同与当次检查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集中检查方案,确定抽查对象、实施步骤、结果公开方式以及项目库(或市场主体库)、执法人员库的组建形式和范围。集中检查抽查比例一般按照不低于总检查对象(样本)数量的5%或者不少于30个检查对象(样本)设置。集中检查方案确定后,应当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集中检查方案要求参与联合检查,并委派执法人员。第八条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有被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第九条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上检查等方式实施。参与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需要检查对象配合的,应当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需要配合的具体事宜。采取现场检查或者需要检查对象到场配合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第十条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抽查情况报告。抽查情况报告包括抽查时间、检查对象数量、抽查内容、抽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日常监管抽查情况报告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集中检查抽查情况报告应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参与联合检查的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同步抄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改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湖北”公布。依法不予公开或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另有规定的事项可不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事项,可根据需要在部门系统内或行政监督部门之间定向通报。第十一条各地各部门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作为案件线索按照管辖权依法自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各地各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得妨碍招投标项目的正常交易活动,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三条鼓励运用智慧监管、大数据监管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数据留存、痕迹可查。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发改委、住建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广电局能源局交易(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11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交易(采购中心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722


湖北省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或者参与招投标活动有关主体的行为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

第三条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通过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分级开展。

第四条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可以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开展,也可以针对招投标活动中特定类型的参与主体、违法行为或者交易环节开展。

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项目库、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库。开展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时,应当从项目库或者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开展检查。执法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各地各部门依法实施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需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配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配合。

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时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

第五条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为日常监管和集中检查两种形式。

日常监管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负有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安排,自行组织实施。

集中检查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组织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第六条地各部门开展日常监管时,应当制定随机抽查清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方式、频次和结果公开方式等,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后执行。随机抽查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政府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日常监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5%。各地各部门在确定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时,应当综合考虑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防止过度检查、加重检查对象负担。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纳入本部门全口径监管工作后,另行确定抽查清单抽查比例。

第七条各地每年至少应当开展一次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集中检查。集中检查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以部门联合检查形式开展。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当按照上级安排或者本地实际,会同与当次检查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集中检查方案,确定抽查对象、实施步骤、结果公开方式以及项目库(或市场主体库)、执法人员库的组建形式和范围。集中检查抽查比例一般按照不低于总检查对象(样本)数量5%或者不少于30个检查对象(样本)设置。集中检查方案确定后,应当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集中检查方案要求参与联合检查,并委派执法人员。

第八条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有被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第九条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上检查等方式实施。参与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需要检查对象配合的,应当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需要配合的具体事宜。

采取现场检查或者需要检查对象到场配合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条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抽查情况报告。抽查情况报告包括抽查时间、检查对象数量、抽查内容、抽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日常监管抽查情况报告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集中检查抽查情况报告应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参与联合检查的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同步抄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改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湖北”公布。

依法不予公开或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另有规定的事项可不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事项,可根据需要在部门系统内或行政监督部门之间定向通报。

第十一条各地各部门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作为案件线索按照管辖权依法自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各地各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得妨碍招投标项目的正常交易活动,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鼓励运用智慧监管、大数据监管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数据留存、痕迹可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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