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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4-01-25 加入收藏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24年1月13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完善我省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建立统筹组织、多方联动、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落实《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推动我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贡献力量。二、主要措施(一)开展《实施办法》学习宣传培训。1.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解读《实施办法》。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宣讲解读、采访报道、咨询服务等专题宣传贯彻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在《湖北日报》全文刊发《实施办法》文本。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烟草专卖局2.印发宣传贯彻《实施办法》文件。向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印发相关文件,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完成时间:2024年2月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烟草专卖局3.组织开展《实施办法》学习培训。举办培训班,对《实施办法》进行宣讲、培训,提升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实施办法》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4.落实烟叶种植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制度。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的制度。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5.建立优质生态烟田保护制度。烟叶产区人民政府建立优质生态烟田保护制度,科学推行轮作制度,提升优质生态烟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统筹烟田保护与粮食安全、乡村产业振兴。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恩施州烟叶产区人民政府6.因地制宜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烟叶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7.加强烟叶收购监管。烟叶产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叶收购计量器具、烟叶实物标样等实行监督管理。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烟叶种植者代表组成烟叶收购等级质量复核组。烟叶种植者对烟叶等级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组申请复核。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烟草专卖局,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恩施州烟叶产区人民政府8.加强烟草制品品牌保护。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烟草制品品牌保护,依法惩处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烟草专卖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9.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10.确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售烟网点的距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全省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售烟网点的距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售烟行为的监督执法。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烟草专卖局、省市场监管局11.完善涉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省公安厅12.制定行政执法配套规范文件。根据《实施办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成时间:2024年2月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13.建立《实施办法》实施实践基地。选择部分市、县作为《实施办法》贯彻实施的实践基地,指导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规定,及时评估法规实施效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三)开展《实施办法》监督检查。14.做好《实施办法》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实施办法》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办法》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实施办法》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实施办法》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办法》实施情况。完成时间:2024年至2027年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烟草专卖局15.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实施办法》执法检查。完成时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开展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16.在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中落实备案审查规定。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省司法厅三、相关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办法》对于促进我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实施办法》要求,把烟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共同推进《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四)强化监督实施。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加强对《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1月13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完善我省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建立统筹组织、多方联动、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落实《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推动我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贡献力量。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实施办法》学习宣传培训。

1.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解读《实施办法》。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宣讲解读、采访报道、咨询服务等专题宣传贯彻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在《湖北日报》全文刊发《实施办法》文本。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烟草专卖局

2.印发宣传贯彻《实施办法》文件。向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印发相关文件,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完成时间:2024年2月

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烟草专卖局

3.组织开展《实施办法》学习培训。举办培训班,对《实施办法》进行宣讲、培训,提升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实施办法》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落实烟叶种植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制度。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的制度。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5.建立优质生态烟田保护制度。烟叶产区人民政府建立优质生态烟田保护制度,科学推行轮作制度,提升优质生态烟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统筹烟田保护与粮食安全、乡村产业振兴。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恩施州烟叶产区人民政府

6.因地制宜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烟叶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

7.加强烟叶收购监管。烟叶产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叶收购计量器具、烟叶实物标样等实行监督管理。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烟叶种植者代表组成烟叶收购等级质量复核组。烟叶种植者对烟叶等级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组申请复核。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烟草专卖局,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恩施州烟叶产区人民政府

8.加强烟草制品品牌保护。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烟草制品品牌保护,依法惩处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烟草专卖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9.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

10.确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售烟网点的距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全省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售烟网点的距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售烟行为的监督执法。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烟草专卖局、省市场监管局

11.完善涉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省公安厅

12.制定行政执法配套规范文件。根据《实施办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完成时间:2024年2月

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

13.建立《实施办法》实施实践基地。选择部分市、县作为《实施办法》贯彻实施的实践基地,指导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规定,及时评估法规实施效果。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

(三)开展《实施办法》监督检查。

14.做好《实施办法》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实施办法》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办法》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实施办法》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实施办法》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办法》实施情况。

完成时间:2024年至2027年

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烟草专卖局

15.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实施办法》执法检查。

完成时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开展

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

16.在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中落实备案审查规定。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省司法厅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办法》对于促进我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实施办法》要求,把烟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共同推进《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

(四)强化监督实施。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加强对《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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