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时间为:6月20日至6月28日
反馈意见:建议去掉办法中关于文化市场主体中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表述,原因是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是教育部门,不是文化和旅游部门。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三峡云计算 电话:4006-4006-67
提示:本站为非赢利性网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指导方案;本站不提供对相关信息进行咨询与解释的服务,请勿联系;文章内容由专人复制粘贴,不经过人为二次编辑,信息如展示不完整,可免费向我们咨询原文链接;内容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本站建设初衷旨在为服务企业和本公司提供及时、有效的政府工作动态,以便于指导本公司和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本站所有文章和图片均整理自互联网,如有异议,请与本站联系并删除,相关权益归属原网站和作者,不接受任何赞助和广告;如您需要友链等合作,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