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内容 | 行政处罚的 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 |
1 | 鄂药监十堰药〔2023〕3号 | 葵花药业集团湖北武当有限公司 | 黄正军 | 914203256703701154 | 生产、销售劣药 | 葵花药业集团湖北武当有限公司委托葵花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杏苏止咳糖浆(批号20221204),有证据表明其生产环节产品合格,但销售发运环节的部分产品存在不符合储运条件导致不合格的情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有义务对药品储运管理和监督,必要时要对委托运输物流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储运符合要求,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该部分不合格产品在流通环节应当由抽样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已召回不合格产品由我局处罚。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200.12元;3、没收从内蒙古和辽宁召回的劣药杏苏止咳糖浆(批号20221204)5333盒。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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