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鄂药监荆州药处罚〔2023〕1号 | 荆州市皮肤病防治院生产、销售不合格制剂案 | 荆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 江涛 | 12421003421597968J | 荆州市皮肤病防治院配制的批号221017的麝酚樟薄洗剂,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查]装量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2022药5506)。该院于2022年10月17日配制批号为221017的麝酚樟薄洗剂120瓶。10瓶用于检验,入库110 瓶,销售单价为18 元/瓶,货值金额1980元。10月27日,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12瓶。12月13日,该院收到不合格报告,立即将尚未销售的该批次产品下架封存、停止使用。至12月13日止已销售90瓶,剩余8瓶下架封存。零售价为18元/瓶,销售收入1620元。该院随即将封存的其中5瓶进行了复验,检验结果与检验院的检验报告一致。并及时展开使用质量回访、质量分析及评审工作,回访结果为药品有效且未发现不良反应。该院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制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七)项的规定,属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的规定, | 主动履行。 2023年4月4日履行完毕。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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