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鄂药监处十堰罚〔2023〕02号
| 销售劣药绞股蓝案 | 十堰市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杜志刚 | 420300196111080915 | 2022年11月11日,收到十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移交的《检验报告》(编号2022药0397),反映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李国春中医诊所抽检的中药饮片绞股蓝(标识湖北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90101),性状和显微特征不符合规定(约80%样品具备绞股蓝的性状和显微特征)。 受11月份疫情封控影响,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7日赴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李国春中医诊所开展调查,经查,该诊所于2020年7月14日从十堰市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批次绞股蓝,数量为1kg。 受12月份疫情放开后大传播影响,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无法确保在职在岗,加之春节期间,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8日赴十堰市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从湖北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的绞股蓝,购进价16元/kg,数量为20kg,货值金额320元。自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2月9日,分25次销往9家单位(见出入库明细表),销售违法所得共计424元。 企业于2023年1月17日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李国春中医诊所负责人李国春处收到《检验报告》(编号2022药0397),并于2023年1月18日组织开展召回,截止2023年2月6日,上述批次绞股蓝客户均已全部销售使用,召回数量为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十堰市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绞股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经济处罚。 | 主动履行 2023年5月10日 履行完毕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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