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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栏目: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11-01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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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情节严重,为初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或改组管理组织情节严重,且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2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因一般过失导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因重大过失或故意导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3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宗教事务部门查处后在限期内未能停止活动的;2.不具备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但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3.对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4.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发生事故或事故较轻且无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宗教事务部门查处后,拒不停止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2.两次以上被发现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3.对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4.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4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2.已经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后仍未改正的;2.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经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组管理组织后,仍拒不办理并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5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2.已经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后仍未改正的;2.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经宗教部门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组管理组织后,仍拒不整改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6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2.经责令改正后虽然建立了相应制度,但仍不符合要求,管理较混乱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2.发生因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财务、治安、消防和卫生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经宗教部门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组管理组织后,仍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7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四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超过整改期限后仍未改正的;2.涉及房屋、构筑物及生活用房较多、金额较大,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后仍未改正的;2.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经宗教部门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组管理组织后,仍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8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较恶劣的;2.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故意隐瞒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2.出现突发群体性事件或对抗性冲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经改组管理组织后,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9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六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受外国势力支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经改组管理组织后,仍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0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违规接受境内外组织捐赠,情节轻微,且属于初犯,未产生实质性不良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取强迫或摊派等手段接受信众捐赠的;2.未经批准,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10万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造成境外势力对我宗教事务进行干涉等不良后果的;2.2次以上(含)违规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3.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经改组管理组织后,仍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1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推诿、拖延等手段不配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经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3.因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暴力手段抵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后仍未改正的;3.因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经改组管理组织后,仍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2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2.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3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税规定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性质较恶劣、涉及金额较大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14对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有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新闻出版、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5对违法违规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公安、网信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16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且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可以确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城管、民政、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虽无法确定,但能配合行政执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城管、民政、公安部门予以取缔,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但故意隐瞒向信众募捐或开展招生等行为的;2.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3.有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7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或活动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参与活动的人数在50人以下的;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3.违法行为持续一定时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参与活动的人数超过50人的;2.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3.有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8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条 第一款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成行,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尚未成行,经责令停止活动后仍未停止组织行为的;2.拟出境人数较多,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3.已完成组织公民出境,该行为在国内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完成组织公民出境,在国内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3.有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9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培训活动尚未开始,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培训活动尚未开始,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拟参加培训人数较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3.培训活动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实施培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2.有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0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2.已经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由审批机关或者教育、公安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1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轻微,且属于初犯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较严重后果的;2.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为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人身伤害和重大财产损失的;2.有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2对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正在施工尚未竖立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建成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建成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经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后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3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商业化氛围浓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拒不改正的;3.有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4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属于初犯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经警告后仍未停止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25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属于初犯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经宗教事务部门警告后,仍未停止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26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违规接受境内外组织捐赠,情节轻微,且属于初犯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取强迫或摊派等手段接受信众捐赠的;2.未经批准,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3.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27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经宗教事务部门警告后,仍未停止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28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行政处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或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2.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数额超过5万元的;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3.责令停止仍未停止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9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未履行相关职责的行政处罚【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一)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未履行相关职责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2.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后仍未改正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经宗教部门责令改组管理组织后,仍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30对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擅自新建、改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擅自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尚未开始施工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已经开始施工,且造成较严重后果,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造成严重后果,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经宗教部门责令改组管理组织后,在限期内仍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31对宗教活动场所利用宗教非法敛财的行政处罚【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三)利用宗教非法敛财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造成较严重后果,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造成严重后果,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经宗教部门责令改组管理组织后,在限期内仍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32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造成较严重后果,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造成严重后果,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经宗教部门责令改组管理组织后,在限期内仍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33宗教活动场所为他人非法敛财等违法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为他人非法敛财等违法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首次违法的或者主动消除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2.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隐瞒违法事实,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2. 违法所得数额超过5万元的;3.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的;4.有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4对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方式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图像、影像的行政处罚【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方式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图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工具、设施设备等,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或者主动消除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工具、设施设备等,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造成较严重后果的;2.有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工具、设施设备等,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5对在景区、游览参观点内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宗教设施、宗教标识物的行政处罚【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景区、游览参观点内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宗教设施、宗教标识物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或者主动消除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有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6对在景区、游览参观点内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接受宗教性捐赠或者进行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在景区、游览参观点内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接受宗教性捐赠或者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或者主动消除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参与活动的人数在50人以下的;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参与活动的人数超过50人的;2.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3.有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7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期对外开放、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期对外开放、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换筹备组织负责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主动消除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参与活动的人数在50人以下的;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3.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参与活动的人数超过50人的;2.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3.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严重后果的;2.有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3.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筹备组织负责人;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38对干扰正常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干扰正常宗教活动的;虽有干扰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影响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导致正常宗教活动无法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2.有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3.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9对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的行政处罚【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较严重后果的;2.有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3.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0对宗教活动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行政处罚【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宗教活动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宗教活动对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且没有主动消除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2.有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3.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备注:本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7     —相关附件: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处罚裁量幅度

1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情节严重,为初犯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或改组管理组织

情节严重,且拒不接受整顿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2

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因一般过失导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因重大过失或故意导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3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宗教事务部门查处后在限期内未能停止活动的;2.不具备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但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3.对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4.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发生事故或事故较轻且无重大财产损失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宗教事务部门查处后,拒不停止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2.两次以上被发现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3.对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4.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2.已经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后仍未改正的;2.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经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组管理组织后,仍拒不办理并拒不整改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5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2.已经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后仍未改正的;2.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经宗教部门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组管理组织后,仍拒不整改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6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2.经责令改正后虽然建立了相应制度,但仍不符合要求,管理较混乱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2.发生因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财务、治安、消防和卫生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经宗教部门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组管理组织后,仍拒不整改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7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四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超过整改期限后仍未改正的;2.涉及房屋、构筑物及生活用房较多、金额较大,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后仍未改正的;2.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经宗教部门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组管理组织后,仍拒不整改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8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较恶劣的;2.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故意隐瞒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2.出现突发群体性事件或对抗性冲突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经改组管理组织后,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9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六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违反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受外国势力支配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经改组管理组织后,仍拒不整改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0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违规接受境内外组织捐赠,情节轻微,且属于初犯,未产生实质性不良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取强迫或摊派等手段接受信众捐赠的;2.未经批准,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10万元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造成境外势力对我宗教事务进行干涉等不良后果的;2.2次以上(含)违规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3.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经改组管理组织后,仍拒不整改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1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推诿、拖延等手段不配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经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3.因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暴力手段抵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后仍未改正的3.因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经改组管理组织后,仍拒不整改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2

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2.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3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税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性质较恶劣、涉及金额较大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14

对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有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

由新闻出版、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5

对违法违规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公安、网信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6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且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可以确定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城管、民政、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虽无法确定,但能配合行政执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城管、民政、公安部门予以取缔,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但故意隐瞒向信众募捐或开展招生等行为的;2.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3.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7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或活动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参与活动的人数在50人以下的;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3.违法行为持续一定时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参与活动的人数超过50人的;2.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3.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条 第一款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成行,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尚未成行,经责令停止活动后仍未停止组织行为的;2.拟出境人数较多,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3.已完成组织公民出境,该行为在国内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完成组织公民出境,在国内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3.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9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培训活动尚未开始,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培训活动尚未开始,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拟参加培训人数较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3.培训活动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实施培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2.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0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2.已经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教育、公安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轻微,且属于初犯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较严重后果的;2.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为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人身伤害和重大财产损失的;2.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对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正在施工尚未竖立造像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已经建成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已经建成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经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后拒不改正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3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商业化氛围浓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拒不改正的;3.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4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属于初犯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经警告后仍未停止活动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25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属于初犯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经宗教事务部门警告后,仍未停止活动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26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违规接受境内外组织捐赠,情节轻微,且属于初犯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取强迫或摊派等手段接受信众捐赠的;2.未经批准,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3.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27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经宗教事务部门警告后,仍未停止活动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28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行政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或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2.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影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数额超过5万元的;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3.责令停止仍未停止违法活动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未履行相关职责的行政处罚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11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未履行相关职责的;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2.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后仍未改正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经宗教部门责令改组管理组织后,仍拒不整改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30

对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擅自新建、改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11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擅自新建、改建建筑物的;

尚未开始施工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已经开始施工,且造成较严重后果,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造成严重后果,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经宗教部门责令改组管理组织后,在限期内仍拒不整改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31

对宗教活动场所利用宗教非法敛财的行政处罚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11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利用宗教非法敛财的;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造成较严重后果,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造成严重后果,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经宗教部门责令改组管理组织后,在限期内仍拒不整改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32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11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造成较严重后果,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造成严重后果,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经宗教部门责令改组管理组织后,在限期内仍拒不整改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33

宗教活动场所为他人非法敛财等违法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11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为他人非法敛财等违法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首次违法的或者主动消除影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2.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隐瞒违法事实,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2. 违法所得数额超过5万元的;3.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的;4.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4

对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方式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图像、影像的行政处罚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11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方式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图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工具、设施设备等,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或者主动消除影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工具、设施设备等,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造成较严重后果的;2.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工具、设施设备等,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5

对在景区、游览参观点内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宗教设施、宗教标识物的行政处罚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11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景区、游览参观点内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宗教设施、宗教标识物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或者主动消除影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或有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6

对在景区、游览参观点内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接受宗教性捐赠或者进行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11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在景区、游览参观点内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接受宗教性捐赠或者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或者主动消除影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参与活动的人数在50人以下的;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参与活动的人数超过50人的;2.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3.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7

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期对外开放、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11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期对外开放、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换筹备组织负责人。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主动消除影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参与活动的人数在50人以下的;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3.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参与活动的人数超过50人的;2.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3.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严重后果的;2.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3.拒不改正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撤换筹备组织负责人;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8

对干扰正常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11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干扰正常宗教活动的;

虽有干扰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影响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导致正常宗教活动无法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2.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3.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9

对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的行政处罚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11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较严重后果的;2.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3.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0

对宗教活动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行政处罚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11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宗教活动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宗教活动对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且没有主动消除影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2.2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3.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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