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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
栏目:宜昌市气象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9-08 加入收藏
执法依据:中国气象局令《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执法机构:政策法规科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气象

  执法依据:
  
  中国气象局令《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执法机构:政策法规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气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按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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