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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仲裁庭的“释明权”
栏目: 宜昌市司法局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26 加入收藏
认识仲裁庭的“释明权”日期:2024-01-26 16:22来源:宜昌仲裁办责任编辑:宜昌仲裁阅读量:  一、释明权的含义  所谓释明权,是指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陈述意见不准确、不清晰,或当事人误认为自己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足够的情况下,仲裁庭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解释阐明或要求当事人作出

  一、释明权的含义

  所谓释明权,是指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陈述意见不准确、不清晰,或当事人误认为自己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足够的情况下,仲裁庭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解释阐明或要求当事人作出补充说明,引导当事人把不恰当的予以订正,把不清楚的予以明确,把不全面的予以补充的行为。

  仲裁庭的释明权,一定程度上很好的顺应了仲裁灵活、高效的特点。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正确、恰当的适用仲裁庭的释明权,不仅能够促进案件更顺利的推进,更能够让仲裁的优势更大限度的发挥。

  二、释明权行使的原则

  1.释明以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为前提。释明是为了促使当事人进一步说明、补充、完整其意图为目的,或者进一步促进案件的高效审理,所以确需释明时,要准确的探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不能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反。

  2.就具体事项的释明,始终恪守中立立场。仲裁庭应与双方当事人均保持距离,不得厚此薄彼,带有偏见,比如只对一方进行释明,或对一方多作释明。

  3.释明以必要和适度为限。所谓“必要”,是指释明权只在当事人陈述或主张不清楚或不完整而需补充、更正时才加以使用。所谓“适度”,是指释明权的行使,以使当事人足以清楚仲裁庭释明的意图为限,至于当事人是否补充、更正或完善,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仲裁庭不能无限制释明,更不能代替当事人进行补充、更正或完善。

  三、释明权的行使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运用到释明权的情形有很多,以仲裁庭庭审过程中用到较多的为例:

  1.对仲裁请求事项的释明。比如经审查案件的性质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一致时,仲裁庭应当释明,由申请人选择是否变更仲裁请求。

  2.合同无效时的释明。在双务合同中,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申请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申请人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申请人释明变更或者增加仲裁请求,或者向被申请人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仲裁请求;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同样应当向被申请人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裁决书“仲裁庭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裁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裁决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仲裁庭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3.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仲裁庭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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