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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崔宝顺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1-10 加入收藏
被处罚人:崔宝顺,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199310113317。经查,崔宝顺于2021年12月30日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2022年5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上述事实有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4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刑终288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崔宝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崔宝顺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司法厅2023年1月10日附件:

被处罚人:崔宝顺,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199310113317。

经查,崔宝顺于2021年12月30日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2022年5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上述事实有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4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刑终288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崔宝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崔宝顺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3年1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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