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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关于《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4-26 加入收藏
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湖北省司法厅按照有关规定,在厅门户网站上发布征求《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送审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广泛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建议。期间,我厅收到了社会公众反馈的3条意见建议。建议内容如下:1.将第三十九条【损坏标志标牌违法处罚】中“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被移动后,除了恢复原状外,更多是金钱赔偿,因此建议修改为赔偿损失。此外,在赔偿损失后,就已经已经对其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作用,因此建议不再对其进行罚款。参考《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第十七条【工程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议增加一款“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参考《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3.第十九条【管理范围土地确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依法确权发证。本条例实施前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已明确土地权属的,由原使用者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使用。 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依法征收或已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依法办理征收或划拨土地手续。”建议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畏  采纳情况:1.建议1未采纳,由于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对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较为重要,且工作中此类违法行为较为突出,立法过程中基层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建议加强处罚,送审稿第三十七条已对民事责任进行了衔接性规定,本条主要规定行政责任,因此不宜表述为赔偿损失。2.建议2已采纳,《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等法规规章对部分水利工程注册登记进行了规定,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采纳该意见。3.建议3未采纳,本条主要规范管理范围内土地确权问题,并对因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土地使用问题进行了衔接性规定;由于现有水利工程建设时间跨度较大,管理范围内土地性质及使用情况等较为复杂,且后期水利工程功能可能调整,因此不宜规定过细,影响条例后续实施。湖北省司法厅2023年4月26日附件:

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湖北省司法厅按照有关规定,在厅门户网站上发布征求《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送审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广泛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建议。期间,我厅收到了社会公众反馈的3条意见建议。

建议内容如下:

1.将第三十九条【损坏标志标牌违法处罚】中“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被移动后,除了恢复原状外,更多是金钱赔偿,因此建议修改为赔偿损失。此外,在赔偿损失后,就已经已经对其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作用,因此建议不再对其进行罚款。参考《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第十七条【工程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议增加一款“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参考《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第十九条【管理范围土地确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依法确权发证。

本条例实施前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已明确土地权属的,由原使用者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使用。

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依法征收或已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依法办理征收或划拨土地手续。”

建议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畏

采纳情况:

1.建议1未采纳,由于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对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较为重要,且工作中此类违法行为较为突出,立法过程中基层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建议加强处罚,送审稿第三十七条已对民事责任进行了衔接性规定,本条主要规定行政责任,因此不宜表述为赔偿损失。

2.建议2已采纳,《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等法规规章对部分水利工程注册登记进行了规定,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采纳该意见。

3.建议3未采纳,本条主要规范管理范围内土地确权问题,并对因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土地使用问题进行了衔接性规定;由于现有水利工程建设时间跨度较大,管理范围内土地性质及使用情况等较为复杂,且后期水利工程功能可能调整,因此不宜规定过细,影响条例后续实施。


湖北省司法厅

202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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