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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新旧待遇对比(一)| 门诊待遇变化一览
栏目: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2 加入收藏
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52号),我市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待遇调整如下:一、门诊统筹原政策:1.在二级及以下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2.起付线:50元3.报销比例

  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52号),我市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待遇调整如下:

  一、门诊统筹

  原政策:

  1.在二级及以下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

  2.起付线:50元

  3.报销比例:50%

  4.单日报销限额:20元

  5.年报销限额:400元

   调整后:

  1.在二级及以下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

  2.起付线:取消

  3.报销比例:50%

  4.单日报销限额:取消

  5.年报销限额:400元

  6.将产前检查费纳入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特药门诊

   原政策:

  门诊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报销50%

  调整后:

  门诊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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