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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统计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2 加入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为准确反映城乡建设发展进程,及时更新“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更好地满足各项统计调查需要,定于近期组织开展2021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以下称“两码”)更新维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按照《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城乡划分质量控制办法》(国统字〔2014〕64号)和《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工作手册(2019)》等有关文件要求,高标准做好“两码”的更新维护。(二)加强组织领导。今年将正式启用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管理系统(以下称统计区域库系统),各地要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服务保障,确保统计区域库系统稳定运行、“两码”更新维护工作顺利开展。(三)鼓励方式创新。各地要开拓思路、积极探索,通过利用部门信息、影像图信息、遥感信息等资料对长期未变动数据进行核查,切实提高“两码”质量。二、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一)依据行政区划和城乡属性变动情况,通过统计区域库系统更新维护县以下“两码”并报送有关变动情况说明材料。2021年度区划调整和城乡属性变更的调查时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更新维护期为2021年10月11日至11月19日。(二)组织开展乡级单位和村级单位名称核查、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和数据质量检查。11月26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质量抽查,并于11月29日至12月3日在统计区域库系统中填报有关城乡划分质量控制问卷。(三)报送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城乡划分工作开展情况,提炼好经验、好做法,于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三、其他事项(一)统计区域库系统培训平台网址:10.6.130.146/area,正式平台网址:10.6.130.32/area。数据维护人员必须在培训平台充分练习后,再利用正式平台更新维护“两码”。(二)国家统计局拟于11月下旬起组织开展对部分地区“两码”工作的质量抽查。联系人:张儒,侯立本;电话:010-68783488,010-68782347;邮箱:sgbzc@stats.gov.cn。国家统计局办公室2021年9月7日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为准确反映城乡建设发展进程,及时更新“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更好地满足各项统计调查需要,定于近期组织开展2021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以下称“两码”)更新维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按照《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城乡划分质量控制办法》(国统字〔2014〕64号)和《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工作手册(2019)》等有关文件要求,高标准做好“两码”的更新维护。

(二)加强组织领导。今年将正式启用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管理系统(以下称统计区域库系统),各地要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服务保障,确保统计区域库系统稳定运行、“两码”更新维护工作顺利开展。

(三)鼓励方式创新。各地要开拓思路、积极探索,通过利用部门信息、影像图信息、遥感信息等资料对长期未变动数据进行核查,切实提高“两码”质量。

二、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依据行政区划和城乡属性变动情况,通过统计区域库系统更新维护县以下“两码”并报送有关变动情况说明材料。2021年度区划调整和城乡属性变更的调查时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更新维护期为2021年10月11日至11月19日。

(二)组织开展乡级单位和村级单位名称核查、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和数据质量检查。11月26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质量抽查,并于11月29日至12月3日在统计区域库系统中填报有关城乡划分质量控制问卷。

(三)报送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城乡划分工作开展情况,提炼好经验、好做法,于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

三、其他事项

(一)统计区域库系统培训平台网址:10.6.130.146/area,正式平台网址:10.6.130.32/area。数据维护人员必须在培训平台充分练习后,再利用正式平台更新维护“两码”。

(二)国家统计局拟于11月下旬起组织开展对部分地区“两码”工作的质量抽查。

联系人:张儒,侯立本;

电话:010-68783488,010-68782347;

邮箱:sgbzc@stats.gov.cn。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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