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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10 加入收藏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健全质量政策,完善质量法规体系,在总结我省质量促进工作实践经验和借鉴四川、安徽、杭州、深圳等地质量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省市场监管局草拟了《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草案送审稿》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从基础支撑、创新驱动、品牌发展、保障监督四个方面对质量促进工作进行推动和规范。现将《草案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二)政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中发〔2022〕17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18〕15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的通知》(鄂发〔2022〕23号)《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二、立法必要性(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要求。质量是强国之基、立业之本、转型之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质量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求加快建设质量强国。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要求加强质量法治建设,健全质量法律法规。(二)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2022年12月,出台《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强调加强质量法治建设,明确要求推进质量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快出台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法规。(三)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质量发展共同体要求。从国家层面看,已有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分散的、单一的质量相关法律,且以监管为主要内容,当前缺乏全面统筹、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的促进质量建设方面的法律,我省也没有出台质量促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现有质量领域法律法规难以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新形势,难以满足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需要,尤其在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创新发展、质量品牌培育创建、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亟需立法支持。通过质量促进立法,以法规形式明确各类主体的基本职责权限、行为边界,构建质量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形成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三、立法可行性(一)质量建设顶层设计整体规划已经明晰。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进行了系统阐述,强调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对“十四五”和未来更长时期全方位推进质量强国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擘画了质量强国建设宏伟蓝图。《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明确了质量强省建设的目标愿景、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为我省制定质量促进条例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二)我省开展质量促进地方性法规立法条件趋于成熟。多年来我省在质量基础建设、质量品牌培育、质量监督激励、质量安全监管、质量考核督察等方面,积累了一些成熟经验,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好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固化。我省在质量促进立法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尤其是构建大质量工作格局、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开展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全国“质量月”活动、完善质量考核机制等方面,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特别是企业首席质量官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等工作已连续开展多年,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以良法促善治,推进质量促进条例立法的氛围良好。(三)外省市质量促进立法经验可资借鉴。四川省、安徽省、杭州市、深圳市、徐州市、南通市等地已出台并实施了质量促进条例或办法,在质量促进地方性立法工作中先行先试,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为我省制定质量促进条例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借鉴。四、解决的主要问题(一)解决质量发展工作法治保障问题。质量发展领域的立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尚未覆盖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且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主要着眼于“守质量底线”,尚缺乏着眼于“追质量高线”、覆盖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法律法规。(二)解决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问题。通过立法将现行议事协调机制加以规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大质量工作格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发展改革、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质量促进工作。(三)解决规范质量基础设施建设问题。鼓励地方政府建设适配本地现代化产业体系的现代化质量基础设施,推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支持经营主体实施质量改进、技术攻关。(四)解决经营主体质量创新激励机制问题。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开发普及新型质量管理技术和工具,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推动构建数字化、智能化质量管控模式,推进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建设高水平质量管理团队,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五)解决品牌发展问题。目前我省在推动品牌发展方面各部门协作仍存在明显不足,知名品牌不多、现有品牌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需要通过立法对品牌的培育、品牌的宣传推广、品牌的保护等加以明确。附件: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健全质量政策,完善质量法规体系,在总结我省质量促进工作实践经验和借鉴四川、安徽、杭州、深圳等地质量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省市场监管局草拟了《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草案送审稿》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从基础支撑、创新驱动、品牌发展、保障监督四个方面对质量促进工作进行推动和规范。现将《草案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二)政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中发〔2022〕17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18〕15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的通知》(鄂发〔2022〕23号)《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

二、立法必要性

(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要求。质量是强国之基、立业之本、转型之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质量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求加快建设质量强国。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要求加强质量法治建设,健全质量法律法规。

(二)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2022年12月,出台《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强调加强质量法治建设,明确要求推进质量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快出台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法规。

(三)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质量发展共同体要求。从国家层面看,已有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分散的、单一的质量相关法律,且以监管为主要内容,当前缺乏全面统筹、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的促进质量建设方面的法律,我省也没有出台质量促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现有质量领域法律法规难以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新形势,难以满足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需要,尤其在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创新发展、质量品牌培育创建、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亟需立法支持。通过质量促进立法,以法规形式明确各类主体的基本职责权限、行为边界,构建质量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形成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立法可行性

(一)质量建设顶层设计整体规划已经明晰。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进行了系统阐述,强调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对“十四五”和未来更长时期全方位推进质量强国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擘画了质量强国建设宏伟蓝图。《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明确了质量强省建设的目标愿景、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为我省制定质量促进条例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我省开展质量促进地方性法规立法条件趋于成熟。多年来我省在质量基础建设、质量品牌培育、质量监督激励、质量安全监管、质量考核督察等方面,积累了一些成熟经验,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好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固化。我省在质量促进立法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尤其是构建大质量工作格局、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开展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全国“质量月”活动、完善质量考核机制等方面,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特别是企业首席质量官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等工作已连续开展多年,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以良法促善治,推进质量促进条例立法的氛围良好。

(三)外省市质量促进立法经验可资借鉴。四川省、安徽省、杭州市、深圳市、徐州市、南通市等地已出台并实施了质量促进条例或办法,在质量促进地方性立法工作中先行先试,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为我省制定质量促进条例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借鉴。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解决质量发展工作法治保障问题。质量发展领域的立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尚未覆盖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且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主要着眼于“守质量底线”,尚缺乏着眼于“追质量高线”、覆盖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法律法规。

(二)解决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问题。通过立法将现行议事协调机制加以规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大质量工作格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发展改革、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质量促进工作。

(三)解决规范质量基础设施建设问题。鼓励地方政府建设适配本地现代化产业体系的现代化质量基础设施,推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支持经营主体实施质量改进、技术攻关。

(四)解决经营主体质量创新激励机制问题。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开发普及新型质量管理技术和工具,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推动构建数字化、智能化质量管控模式,推进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建设高水平质量管理团队,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五)解决品牌发展问题。目前我省在推动品牌发展方面各部门协作仍存在明显不足,知名品牌不多、现有品牌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需要通过立法对品牌的培育、品牌的宣传推广、品牌的保护等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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