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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2023年度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太山庙村)
栏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10-20 加入收藏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宜城市孔湾镇太山庙村集体土地4.1583公顷(62.37亩),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1.5704公顷。  二、批准文号及时间:鄂政土批〔2023〕909号,时间为2023年9月5日。  三、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及地类:集体土地所有权属宜城市孔湾镇太山庙村,集体土地4.1583公顷(62.37亩)。其中:水田3.6414公顷、水浇地0.0686公顷、旱地0.0917公顷、乔木林地0.0128公顷、农村道路0.0497公顷、田坎0.0095公顷、农村宅基地0.2796公顷。(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所征土地4.1583公顷(62.37亩),每亩44700元,征地补偿费278814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115256元,安置补助费60%,计1672884元;青苗补偿费: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文件规定,耕地每亩1900元,计108554元。征地补偿安置总合计:贰佰捌拾玖万陆仟陆佰玖拾肆元整(¥:2896694元);(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宜城市制订的标准,据实结算。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征收公告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宜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联系电话:0710—4221393。         六、本批次被征地农民可以自公告期满后6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宜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 9月11日附件: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宜城市孔湾镇太山庙村集体土地4.1583公顷(62.37亩),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1.5704公顷。

  二、批准文号及时间:鄂政土批〔2023〕909号,时间为2023年9月5日。

  三、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及地类:集体土地所有权属宜城市孔湾镇太山庙村,集体土地4.1583公顷(62.37亩)。其中:水田3.6414公顷、水浇地0.0686公顷、旱地0.0917公顷、乔木林地0.0128公顷、农村道路0.0497公顷、田坎0.0095公顷、农村宅基地0.2796公顷。(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所征土地4.1583公顷(62.37亩),每亩44700元,征地补偿费278814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115256元,安置补助费60%,计1672884元;青苗补偿费: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文件规定,耕地每亩1900元,计108554元。征地补偿安置总合计:贰佰捌拾玖万陆仟陆佰玖拾肆元整(¥:2896694元);(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宜城市制订的标准,据实结算。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征收公告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宜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联系电话:0710—4221393。       

  六、本批次被征地农民可以自公告期满后6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宜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 9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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