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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人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1-03-19 加入收藏
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人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03-19 11:49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及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政策法规,规范组织人事工作程序,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优化职工队伍结构和提高办事效率,依据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局组织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人员招录和调配管理

(一)公开招录工作人员

1、基本原则

局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录工作人员的,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报经编制、人事部门批准后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招聘)的办法招录(聘)工作人员,并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办理编制、人事、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

2、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岗位需求情况提出用人计划和招录工作人员初步意向报局人事科;

(2)局人事科审核汇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

(3)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在局人事科指导下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招录方案,组织开展招录工作,提出拟招录人选建议并报局人事科;

(4)局人事科将用人单位提出的拟招录人选建议审核汇总后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5)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人选后,用人单位在人事科指导下办理正式进编、录(聘)用手续。

(二)人员调配管理

1、拟从外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先提出用人书面报告,经人事科审核汇总并提交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入手续。

2、工作人员拟调离我局的,本人应先提出书面请调报告,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提交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再办理调离手续。

3、工作人员在局属各单位之间调动的,用人单位应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并提出书面建议报局人事科,提交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二、进一步控制人员借用

  1、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人员定岗定责工作,严格控制人员借用。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由借用单位或部门向局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在局人事科办理借用登记备案手续。

  2、局属各单位相互借用人员的,借用单位之间要协商处理好借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借用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在借用单位参加考核,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考核。正常晋升工资、评聘职称均在原单位报批。

  3、借调到局机关工作的,局属各单位要大力支持,要加强人才的培养和锻炼,积极为机关选送优秀人才。保证借调人员的各项政治和经济待遇的落实,工资及工资性补贴在原单位发放,年度考核由借调部门(科室)提出考核建议,所在单位统筹考虑。

  4、借用到局外工作的,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应先向局人事科申报,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并办理人员借用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借用。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三、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工管理

  1、严格控制临时用工,局属各单位确需使用临时工的必须在岗位设置范围内,合理确定招用临时工数量,报局人事科备案。

  2、严格临时工招聘基本原则和条件,临时工应符合法定用工年龄,具备符合胜任本岗位工作的条件。优先招用公益性岗位,严禁使用超龄人员和童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临时工招用和管理制度,使临时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4、必须按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宜昌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自觉维护临时工的正当权益,确保队伍稳定。

四、进一步强化干部任免管理

(一)选拔任用基本原则要求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六项原则。即: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在科级职数限额内,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选拔任免工作权限

按照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方式,机关和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统一由局党组研究决定,按程序任免。

(三)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1、局管科级干部出现职位空缺等需要调整配备科级干部时,应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报局党组研究决定,确定考察对象;

2、局人事科根据局党组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公开选拔或者按有关规定组织干部民主推荐工作;

3、局人事科将职位竞争名次结果或者民主推荐情况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并根据任职条件等规定确定考察对象;

4、局人事科根据局党组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组织开展考察工作;

5、局党组听取人事科关于干部考察情况的汇报后,集体研究决定干部任用事项;

6、局人事科根据局党组决定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用手续。

(四)任职条件

科级干部选拔除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下一级职位任职满两年;

2、近两年考核均在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3、选拔年轻科级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科级职务任职年龄在35岁以下,正科级职务任职年龄在40岁以下等条件。

(五)干部交流

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任职时间较长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轮岗交流。

(六)有关重要岗位任免管理

局属各单位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和政工人事科等重要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任免,城管监察支队各中队长的职务任免,由各单位参照科级干部的任免程序组织开展任免工作,拟任免对象需报经局党组同意后任免使用。

五、进一步明确干部挂职规定

为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着眼于多岗位多环境培养锻炼干部,不断提升城管系统干部履职能力和水平,对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具有培养前途的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定期选送到局机关(上挂)和基层单位(下挂)进行锻炼。

(一)挂职锻炼对象和期限

1、上挂锻炼对象:局属各单位35岁以下的副科级干部,40岁以下的正科级干部。挂职锻炼期限一般1年。

2、下挂锻炼对象:局机关40岁以下的副科级干部,45岁以下的正科级干部。挂职锻炼期限一般1—2年。

(二)管理和考核

1、挂职干部管理由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挂职单位为主。挂职单位每年要向派出单位反馈一次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表现情况。

 2、挂职干部由挂职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干部挂职期满后,要进行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由局人事科和派出单位共同组织对挂职干部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核,并写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作为干部今后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3、挂职干部挂职期间所有工资福利由原单位按照同类人员标准发放。党的组织关系转到现挂职工作单位,参加所在挂职单位的组织生活。

4、挂职干部挂职期间原工作职务保持不变。挂任职务原则上根据原任职务平级安排,也可以安排低挂。下挂干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情况平级或低一级安排挂任相应领导职务。

(三)组织程序

1、局人事科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干部挂职工作方案;

2、局人事科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挂职人选上报局党组;

3、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由局人事科办理挂职手续。

六、进一步严格科级干部考核管理

局党组成立考核小组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机关、基层科级干部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绩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的考察、核实和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并以此作为加强干部管理的依据。

(一)考核原则

干部考核要坚持民主、公开、实事求是、 注重实绩、奖惩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干部进行综合全面的考评。

(三)考核办法

1、平时考核: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2、年终考核: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开展职工座谈和民意测评,认真检查考核对象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形成考核的综合材料,按考核情况作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结论。

(四)考核结果及处理

由局考评小组将干部考核情况反馈干部本人。对考核优秀者,应给予鼓励。对考核不称职者,应限期半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重新考核,仍然不称职的可解除聘任或免职。

干部考核情况存入干部考核档案,作为干部任免、奖惩、降级和解聘的依据。

七、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

  1、组织人事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按规定程序办事,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暗箱操作。干部录用、人员招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干部调配、表彰奖励及考风考纪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标准,不得突破原则要求。

  2、干部选拔工作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不能搞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必须经过各级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持和完善“一报告两评议”和“两推一述”制度,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3、要加强组织人事干部的管理。严格执行“十严禁”、“十不准”的规定,从“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上严格要求组工干部,自觉遵守人事纪律,保守人事秘密,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不以权谋私,提高组织人事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4、对局属各单位组织人事管理的执行情况,由局人事科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考核情况将作为单位“二百分”考核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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