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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栏目:西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2-21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征收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地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地59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

  《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 西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一、征收项目启动

  (一)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负责征收

  具体说明: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书,由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填报《西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具体说明:人大报告,标出通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发改局拟定的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具体说明: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函,或者在《西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盖章确认。

  (四)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具体说明:规划部门编制的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或者在《西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盖章确认;征收红线范围图。

  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具体说明:给相关部门发放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函签收后的原件。

  三、征收部门授权委托

  征收部门与劳务公司、拆除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四、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五、区政府组织认定未登记建筑

  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由未登记建筑权利人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有关房屋建造资料。

  (二)调查。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对未登记建筑进行建筑面积测绘,并收集、整理相关调查材料。

  (三)核实。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四)认定。区人民政府根据核实情况提出拟认定意见,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区房屋征收部门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认定意见。

  六、征收资金测算报告

  具体说明:宜昌市西陵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计局和财政局根据入户调查结果测算征收资金,提交《征收费用预算情况说明》。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具体说明:宜昌市西陵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初稿。建议协调后,以区政法委名义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具体说明:宜昌市西陵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拟定草案;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论证后的记录;讨论过程中的原件和修改件;200户以上的项目上区政府常务会讨论的相关记录及相关资料;报区政府的请示以及上级房屋征收部门对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九、公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具体说明:

  (一)设立专人收集公众意见(含劳务公司与被征收户谈话笔录涉及到的意见),装订成册。公众提交的意见,应当有亲笔签名。

  (二)以区政府名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三)征求意见期间届满,应当将公众意见以及处理结果张榜公示,拍照。

  (四)旧城区改造项目,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区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贤达)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五)提供补偿方式选择意见,如果选择房屋,引导被征收人填写选房意向单。

  (六)公示征收意见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修改情况说明(可以与征收决定公告同步张贴,但不能晚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十、上报审批

  该阶段收集证据资料: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资金测算方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批表》;②征收申请表(三部门审查意见);③征收范围图;④征收补偿方案;⑤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或征收费用预算情况说明;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落实征收补偿资金

  具体说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二、落实中转房和置换房

  具体说明: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中转房和置换房证明,周转房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具体位置、楼层面积、价格等相关资料。

  十三、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具体说明:张贴公示前述文件的照片应清晰,能显示出在房屋征收区域内张贴。张贴地点包括: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征收项目专班,涉及居委会公示栏,征收范围内主要交通要道,涉及住户主要聚集区等。

  十四、组织协商选择评估公司

  具体说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十五、评估公司实地查勘

  具体说明: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

  十六、评估公司做出评估报告

  具体说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评估公司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评估公司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十七、评估报告的申请复核和鉴定

  具体说明: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原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具体说明:应当由产权证上列明的全体产权人作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姓名必须与产权上一致;如果产权人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应由被征收人提供户口本或者向公安机关查询,证实其现用名和曾用名。

  被征收人死亡的,应当由其继承人作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之间有争议的,应由其诉讼解决;或者现有继承人共同写承诺书后,区征收办个案考虑。

  被征收人在指定银行开户。多人共有产权的,应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注明补偿款付至其中哪一人的哪一账户中。

  十九、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具体说明:①督促被征收人签约的书面通知,送达凭证;②《关于提请区政府作出某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决定的请示》;③《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受理某某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决定事项的通知》;④《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供两种补偿方式);⑤银行资金存储证明;⑥调换房源锁定证明;⑦被征收人资料送达单凭证;⑧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及张贴照片。

  二十、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期10个工作日)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阶段收集证据资料: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送达回执;如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当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安置补偿资金专款储存证明;调换房屋证明;中转房;针对个人的风险评估报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房屋内外照片,家具家电情况;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凭证;作出征收决定以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整套材料。

  二十二、权证注销

  补偿协议、补偿决定履行后,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交市征收办统一注销。

  资料收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产权人结婚证、离婚证及财产处理相关证明。

  二十三、建档、审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部分 被征收人办理征收安置补偿

  (1)入户调查

  提供下列基础资料:不动产证(房产证、土地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本。

  申请“未登记建筑认定”

  申请“住改非认定”

  申请参加房改

  (2)选定评估公司

  (3)接收《分户评估报告》、《装饰装修评估报告》

  (4)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选房通知单、交房确认单、付款通知单。流程和需要提交的资料。

  (5)产权证注销

  第四部分 特殊事项办理

  (1)未登记建筑认定 法律依据,办事流程、需要提交的资料

  (2)住改非测量评估 法律依据,办事流程、需要提交的资料

  (3)更名、过户 法律依据,办事流程、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五部分 财务和办公室工作

  《西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西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支付管理流程》

  《西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协调经费管理细则》

  《西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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