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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1-03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级国有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号)精神,现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级国有金融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1号)精神,现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县级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县级国有金融机构包含长阳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

  第三条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履行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县级国有金融机构采取直接管理方式。

  第四条县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各项要求。县级国有金融机构党建工作按照《县国资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县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通知》(长国资〔2015〕5号)执行。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县财政局作为县级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的主要职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推进县级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县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依法参与重大事项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审核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会;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所出资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考核与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督促检查县级国有金融机构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县级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保值增值;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尊重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依规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章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

  第七条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县级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监管,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保值增值、统计分析、资本收益等工作。对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全流程监管,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穿透管理职责。县级金融机构负责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对股权划转等方式改变管理关系,县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

  第九条县级金融机构应及时通过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国有资本占有、使用及变动情况,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国有产权归属,核发产权登记证(表)。

  第十条县级金融机构发生改制和重组、产权和资产转让,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情形,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县财政局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转让县级金融机构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县级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业务的产权转让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级金融机构应加强国有资本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县财政局依法依规确认县级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时将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反馈给县级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县级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向县财政局完整反映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管理、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向县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及出资人履职情况。

  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章程修订;企业改制、合并、分立、重组、上市、股权变动;为他人提供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重大资产处置;发展战略规划和担保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任免机构负责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解散、申请破产等。特别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事项。

  第十五条县级金融机构涉及重大事项,应于事前向县财政局报告,县财政局依法依规研究提出意见,特别重大事项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按照《县国资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县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长国资〔2015〕4号)精神,县级金融机构应健全内部“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决策制度,并将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查批准或备案。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依法派出股东代表或董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县财政局依法派出股东代表或董事应当按程序和出资人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出资企业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向出资人机构报送会议议程和内容。县财政局依法派出股东代表或董事不参与县级金融机构日常营运。

  县财政局作为长阳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长阳汇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领导小组会议,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第五章管理者选择与绩效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规范所出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董事会换届、董事职务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建立规范透明的提名程序,按党管干部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法定代表人,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内部民主选举产生。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财政局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定期组织或参加上级组织培训和指导,开展履职情况考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履职情况。县级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支持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尽责。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健全完善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县财政局按年度对县级国有金融机构下达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综合反映资产营运水平和社会贡献,建立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与负责人薪酬和员工薪酬水平相适应的奖惩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按规定健全县级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县级国有金融机构应按照《县国资局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支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通知》(长国资发〔2015〕6号)要求落实负责人薪酬并按程序报备。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决定其任期激励。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县级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具体监管责任,根据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县级金融机构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或核准。县级国有金融机构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履行内部程序后于每年6月15日前报出资人机构。公司应严格执行经备案和核准的工资预算方案,并逐级落实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责任,年度终了,按规定制定工资总额清算方案,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执行,清算结果于次年4月30日前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财务监管

  第二十二条县级国有金融机构制定内部财务及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包括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开支管理实施办法,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担保费减免、呆账核销、担保代偿、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等具体实施办法,完善工作流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明确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措施,建立完善容错机制,加强日常财务、运营和风险管理,相关具体实施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涉及重大事项的按重大事项进行管理。

  县财政局应加强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重点是呆账核销的制度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强化责任认定和问责等。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处理。

  县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并在季度终了随同财务报告提供准备金计提情况和余额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财务管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于季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财务快报和财务决算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定期报告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定期报告担保(再担保)余额、代偿及分担风险情况。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责任体系。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惩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县级国有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重点检查和评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及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县级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提醒和督促纠正;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国有金融机构因合并、分立、重组、上市等重大事项,本办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参照国家、省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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