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因上游天然气购进价格持续上涨,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及《宜昌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方案》(宜发改管〔2018〕44号)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同时对大用户用气价格政策进行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3.31元/立方米调整为3.61元/立方米。
二、鼓励节约用气,合理使用替代能源。对不可中断大用户(年用气量100万方及以上)需要保供时,当年用气量超过上年实际用气量的部分,在3.61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实行浮动管理(分月执行,按年核算),其中:超出上年用气量10%(含)以内的部分,价格上浮不超过10%;超出上年用气量10%以上的部分,价格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具体价格由燃气企业根据上游市场价格行情,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与用气单位协商确定。
三、以上政策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多方争取低价气源,强化自身经营管理,努力消化上游涨价因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按照时间节点做好抄表核算,落实价格公示制度,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价格调整方案执行稳妥有序,市场总体平稳。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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