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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景公园绿链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 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4-02-23 加入收藏
山景公园绿链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日期:2024-02-23 14:11来源: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责任编辑:科技科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高质量规划、建设、保护山景公园绿链,引领城市生态品质提升,促进绿链生态价值转化,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打造世界级宜昌,根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高质量规划、建设、保护山景公园绿链,引领城市生态品质提升,促进绿链生态价值转化,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打造世界级宜昌,根据《宜昌市滨江地区风貌管控规划》《宜昌市滨江公园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宜昌市“串园连山”生态绿道建设规划》要求,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中心城区由长江江岸向腹地延伸的主要滨江地区的山景公园及绿道规划设计、建设、保护和管理。其他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山景公园绿链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彰显特色的理念,引领绿色、生态新生活方式,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商业化逻辑的建管营模式。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山景公园绿链规划设计应当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科学有序统筹山景公园绿链布局、规模、定位等。

  第五条绿链路径应当串联山景公园、城市公园、生态空间等。应当结合垂江河流建设绿道,提高滨水空间公共性、可达性、自然性。北岸结合城市更新,连通绿链,串联节点,结合慢行空间,绿链宽度建议3-6米。南岸在城市建设中,预控绿链空间,绿链宽度不低于30米,明确慢行优先、提升慢行路权。除链接现有开放空间外,绿链沿线应当增加口袋公园、小型多功能广场,保证步行至开放空间时间小于10分钟,并设置明确的通向沿线公共节点的标识引导。

  第六条长江南岸以山前建筑隐于绿、山后建筑藏于谷、邻山建筑低于山、中心地区优形象为总体原则,管控建筑高度,具体遵循以下标准:

  (一)滨江一线山体山前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

  (二)山后I区(距长江江岸2公里以内的区域)建筑高度控制在30米以内,山后Ⅱ区(距长江江岸4公里以内的区域)建筑高度控制在40米以内;

  (三)邻山建筑高度不超过地块邻近山体高度的1/3,具体结合山体高度确定;

  (四)在保证北岸滨江看不到南岸新建建筑的前提下,中心地区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60米,且与周边区域建筑形成梯度变化;

  (五)有特殊需要的地标建筑,可在设计时开展建筑高度论证,在符合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可适当突破建筑限高规定。

  长江北岸重要山体周边建设区域贴山建筑高度不宜超过山体的1/3,临山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山体的2/3。北岸重要水体周边建设区域贴水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建筑山墙面不宜面水;临水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该地块建筑限高的1/2。

  第七条新建滨江绿道漫步道、跑步道宽度原则上均不小于3米,骑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小于4米。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原则上应当三道贯通。可根据地形条件,灵活选用合并式、分离式三道形式。

  第八条城市公园型山体应当结合山体地形开展林相季相改造,设置步道、园林景观小品以及驿站等公共管理服务配套设施,打造别具特色的城市山景公园。生态保障型山体应当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不必要的开发建设活动,允许开展林相季相改造,以及建设必要的步道和少量管理服务配套设施。

  第九条绿化应当注重乡土植物应用,突出地域特色,兼顾生态、景观、遮荫、交通安全等需求。

  山边绿化以管护为主。对于立地条件差的地带、稀疏退化的天然林分,选择抗逆性强、当地适生的先锋树种,搭配耐寒开花乔灌木。对于陡坡地带,采用藤本植物进行复绿美化,提升整体景观质量。

  水边绿化以扎根能力强的湿生色叶乔灌木为主,提升水域岸边整体彩量,搭配沉水、浮水、挺水植物,形成高低层次变化的生态湿地,为鸟类提供觅食和栖息地,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农作物和高大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村庄绿化应当结合建筑风格见缝插绿,以色叶、观花以及经济果木为主,辅以不同叶色、花色、高度和季相的乔灌木以及藤本类植物错位搭配栽植,实现村庄内部景观微改造,体现村庄乡土特色和规模效应。

  第十条绿道应当完善休憩、照明、公共卫生和无障碍设施等基本配套设施,并按照规范配套人性化、便利化的服务设施体系,发挥山景公园绿链的多元综合功能。

  第十一条周边村庄风貌应当尊重地方文脉,结合民风民俗,统一规划,广泛使用乡土材料、乡土树种,形成具有地域特色和浓郁风情的景观风貌。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二条严守山体水系保护线,开展裸露山体排查,对挡墙崖壁、裸露边坡进行生态复绿,修复裸露“伤疤”,全面恢复自然风貌。

  第十三条做好山景公园绿链山体、水域的生态保护,确保山体、湿地总量保持稳定,通过植物多样化种植和保护,为生物提供多样化的生存环境。

  第十四条推进滨江地区岸线保护和整治,对北岸有条件的硬质江滩进行生态复绿,保护南岸江滩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保护黄柏河-牛扎坪、文佛山-龙盘湖-执笏山、纱帽山-善溪冲-顾家店3条绿楔,绿楔宽度宜为1~2公里,打造自然与城市融合的生态廊道。

  第十六条做好山景公园绿链范围内各项设施和林木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禁止携带危险品入园,在森林重点防火期内,严禁一切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积极探索生态价值向经济社会价值转化的绿色发展路径,探索公园、绿道与周边土地整体开发模式,实现山景公园绿链系统永续发展。

  第十八条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林业和园林、各区人民政府及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山景公园绿链生态价值转化项目的实施,并依法为绿链生态价值转化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十九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设施租赁、联建联营、资源参股等多种方式,引导专业化策划、设计和运营团队等社会资本全面参与,共同开展山景公园绿链场景营造、业态植入、管理维护和运营提升。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山景公园绿链的管理、维护和运营。

  第二十条山景公园绿链管理单位负责日常安保、卫生保洁以及园林绿化、设施设备的养护维护。对毁林种地、违法建设等破坏山景公园绿链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山景公园绿链所属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和建筑方案的审查、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滨江地区城市街区、道路建设与管理。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滨江地区各类山体、公园、绿道建设与管理。城管执法、农业农村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山景公园绿链范围内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绿链相关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管护经费。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在山景公园绿链内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活动举办者应当事先征得管理单位同意。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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