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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栏目:枝江市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18 加入收藏
宜府办发〔20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宜昌市水上应急搜救反应机制,提升应对处置水上

宜府办发〔2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宜昌市水上应急搜救反应机制,提升应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科学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实施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搜救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规定》《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搜救行动。

  (2)本预案指导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工作,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衔接。

  (3)市交通运输局、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在本预案框架下,依照部门职责及管辖通航水域范围,制定部门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衔接。

  (4)对发生在本市通航水域以外的水上突发事件,但可能延伸涉及、威胁影响到本市通航水域安全的,需市水上应急搜救力量协助处置,按照上级指令或应相关部门机构请求,参照本预案予以响应实施。

  (5)本市通航水域内的突发船舶污染事件按照《宜昌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影响。

  居安思危,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监控、监管,加强部门应急搜救机制、能力建设,做好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指挥,分工合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力量按照应急预案各司其责,协调联动实施。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建立健全水上应急搜救部门联动协调制度,科学调度应急力量、资源,形成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搜救管理机制。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水上应急搜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搜救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水上应急搜救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水上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2组织体系及职责

  本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体系由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现场指挥部、咨询机构、水上应急搜救力量等组成(见附件1)。

  2.1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

  2.1.1成立宜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冠名为宜昌长江水上搜救中心),由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市交通运输局的副秘书长及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市交通运输局、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外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宜昌军分区、武警宜昌市支队、市气象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水文局、长江宜昌航道局、各县市区综合交通安全生产专委会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水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决策部署,研究水上搜救工作的重大问题。

  (2)组织编制、修订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并提请发布。

  (3)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等级,决定宜昌市水上搜救等级响应的启动和终止;负责较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制定应急搜救行动总体方案,决定成立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及时对上报告应急搜救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请求支持;对水上应急搜救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指导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全市水上应急搜救机制建设,组织制定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加强与相邻市(州)水上应急搜救合作,建立联动机制。

  (5)指导、支持各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工作。

  (6)指导全市水上应急搜救能力建设,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工作。

  (7)依照相关规定,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工作信息发布。

  (8)承担上级搜救机构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水上应急搜救工作。

  2.1.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具体负责各自管辖水域内的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水上搜救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本预案及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负责宜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应急操作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的编制、管理。

  (3)落实水上搜救队伍、装备能力建设,收集掌握相关职能部门水上应急搜救力量。指导社会专业化搜救能力建设,组建市水上搜救专家库。

  (4)承担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值班任务,落实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及信息接报,向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应急搜救响应决策建议。

  (5)依照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搜救响应指令,协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调度水上应急搜救力量,具体组织、协调管辖水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行动。

  (6)负责水上搜救演习具体组织实施,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负责对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及搜救力量进行业务指导、培训,负责社会面水上交通安全及搜救知识宣传教育。

  (7)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县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参照市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成立辖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搜救工作。

  2.3现场指挥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按照事件响应等级,市、县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设立现场指挥部的,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由负有响应职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水上应急搜救力量负责人、涉事单位负责人等组成。承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工作。主要职责为:

  (1)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单位、机构和个人实施应急搜救行动。

  (2)执行市、县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3)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4)及时向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报告水上搜救行动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支持(援)事项及搜救结果。

  (5)根据现场搜救实际情况向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提出下一步搜寻救助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

  (6)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影像资料,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2.4咨询机构

  市水上搜救咨询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渔业、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安全管理、通信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行动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及能力建设的研究工作。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任。

  2.5水上应急搜救力量

  2.5.1水上应急搜救力量的组成

  (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

  (2)消防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

  (3)交通、海事、公安、航道、渔政等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

  (4)社会救助力量。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物力资源。

  2.5.2水上应急搜救力量职责:

  (1)服从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和现场指挥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搜救行动。

  (2)参加水上应急搜救行动时,保持与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水上应急搜救结束后,根据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4)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水上搜救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搜救处置技能,参加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组织的培训、应急演习。

  3预警和预防机制

  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风险监控

  (1)各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结合日常管理加强对辖区水域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分析和登记,结果通报当地政府。

  (2)各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对调查收集的容易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应及时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应逐级上报至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风险等级进行认定。

  (3)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由市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所在地政府;容易引发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由所在县市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4)有关单位应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风险等级和性质,制定防范(控)应对措施,并加强监控、检查。

  3.2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监测信息主要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其他危害的信息等。

  (1)气象部门:对天气(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2)水利、水文部门:对江河、湖水的水文变化(如:流量、流速、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4)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收集三峡大坝、葛洲坝库水位、出入库流量信息,并做好信息的传递和通报。

  (5)市交通运输局:收集清江等支流的流量信息,并做好信息的传递和通报。

  3.3预警信息发布

  市气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向各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市交通运输局、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等部门负责向船舶、水上设施等相关水上单位传递转发预警信息。

  3.4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和内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2)各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根据预警信息,加强防灾避险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5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依靠政府系统公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全面推进水上船舶GPS、北斗、AIS、VTS及沿江CCTV高清摄像头等监控通信系统设备建设安装覆盖。

  4水上突发事件分级与信息报送

  4.1水上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Ш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4.1.1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水体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5)载客100人以上客船或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7)需国家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载客100人以下客船或单船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水上突发事件(Ш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人命安全的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水上突发事件。

  4.2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程序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组织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县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接到辖区水域等级水上突发事件信息(非事发地县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接报的,接报的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立即通报事发地县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立即向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办(含应急管理机构)报送,同时向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报送。

  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办(含应急管理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按规定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送。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接报后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送,其中较大等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省水上搜救机构报送。市、县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接到重大等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在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送的同时,应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报告。一艘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送;较大等级以上,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应于事发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按规定方式报告。相关等级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根据事态进展,应及时续报和终报。

  除明确口头报送情况外,信息报送的规定方式为“一体化”平台报送或上报指定的其它方式报送。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分级响应

  5.1.1分级响应的原则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搜救响应。

  (2)任何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3)责任区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4)上一级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应急组织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5)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级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承担的职责,亦不影响各级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1.2I级响应

  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需要国务院、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救助的,市应急指挥部采取先期处置,由上级有关单位宣布启动I级响应。

  (1)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省水上搜救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启动本预案。

  (2)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立即开展先期搜救工作;成立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全力配合省水上搜救机构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开展现场搜救工作。

  5.1.3Ⅱ级响应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III级),需要市搜救应急组织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救助的,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1)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省水上搜救机构,并启动本预案。

  (2)市应急指挥部正、副指挥长进入指挥位置,承担相应指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履行应急职责,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进入应急状态,受领市应急指挥部分配的搜救任务并部署实施,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水上应急搜救力量依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指令待命准备或赶赴现场救助。市水上搜救咨询专家组依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指令赴现场参加、参与指导应急搜救行动。

  (3)明确现场指挥,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组织协调实施应急搜救行动。

  (4)市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1.4III级响应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启动III级响应。

  (1)事发地县级搜救应急组织机构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含应急管理机构),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启动当地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明确现场指挥,调集力量全力开展应急搜救。

  (2)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接报后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送,指导、应需调集力量协助事发地水上应急搜救行动。

  5.2水上遇险报警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船舶)或知情者应立即向现场海事管理机构或事发地县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报警。

  5.2.1报警通信方式主要有:水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单边带SSB),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应急示位发信机(ELT),公众通信网(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12395),北斗海上遇险安全终端,公安“110”等。

  5.2.2其他遇险信息来源: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民用和军用航空器,目击者或者知情者,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5.2.3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遇险状况、遇险者的情况,船舶或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呼号、联系方式。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寸、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遇险船舶、航空器的损伤、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载货情况,包括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危险货物要特别说明理化特性;事发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事发现场的气象、水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雾况、水位、是否碍航等。

  5.3核实研判

  现场海事管理机构或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接到报警后,通过不限于以下途径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与研判,确定水上突发事件的级别:

  (1)直接与遇险或者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7)向移动通信运营商核查移动通信信号位置核实遇险人员位置。

  (8)其他途径。

  现场海事管理机构或县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在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后,确认为遇险的,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水上突发事件等级按规定上报。现场海事管理机构首报事发地县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

  5.4先期处置

  遇险船舶应及时开展自救,险情事故附近水上搜救力量应积极参与先期处置和现场救援。

  险情发生水域县级人民政府、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水上险情现场先期应急搜救工作(含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调集各方面的应急救援力量,全力开展人员救援,控制险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险情连锁反应,避免险情危害扩大。

  5.5应急措施

  5.5.1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的任务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响应启动后,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水上搜救行动。

  (1)按照响应级别通知应急搜救相关部门、单位、水上应急搜救力量进入应急响应状态、落实相关指挥、工作、搜救人员到岗在位。

  (2)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制定搜救总体方案,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救区域,下达搜救任务及措施建议。

  (3)协调调动相关部门、单位、水上应急搜救力量赶赴现场执行搜救任务。

  (4)明确应急通信保障方式。

  (5)明确现场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长或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6)搜救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7)根据搜救情况,及时调整搜救方案及措施。

  5.5.2搜救指令的内容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当向参与搜救的相关部门、单位、水上应急搜救力量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水上突发事件的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水况。

  (4)已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长。

  (5)通信联络方式要求。

  (6)实施现场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情况报告要求。

  (7)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5.5.3保障措施

  根据搜救行动情况及需要,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支持、支援保障。

  5.5.4水上应急搜救力量的任务

  专业搜救力量或者被确定的搜救力量应当:

  (1)接到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水上搜救指令的,应当立即执行;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执行的,应当及时报告。

  (2)按照要求将出动情况、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

  (3)服从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现场指挥的组织和指挥。

  5.5.5水上应急搜救力量的调用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协调、调用搜救力量。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参加水上搜救的军队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按工作程序协调军队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3)参加救助的军队车、船及人员,由军队负责指挥。

  5.5.6医疗救助的方式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会同当地卫健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含120急救中心、站点)承担水上应急医疗救助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急做好以下水上医疗救助工作:

  (1)实施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车、船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3)根据救助需要及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的通知为接收的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

  5.5.7医疗援助的实施

  (1)水上医疗救助一般由事发地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现场指挥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会同市卫健部门对市、县水上医疗救助工作进行指导。

  (3)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会同市卫健部门,应事发地医疗机构、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请示,协调指定市内其他医疗机构参与支援或直接实施事发地水上医疗救助行动。市内医疗机构救助力量不足的,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会同市卫健部门向省水上搜救机构及省卫健部门请求支援。

  5.5.8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部门、单位、水上应急搜救力量负责本单位(机构)人员的安全防护。承担应急指挥职责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部门、单位、机构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参与化学品应急处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应先登记;离开现场的,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向上一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申请协调解决。市内安全防护装备不足的,由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向省水上搜救机构请求支援。

  5.5.9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实施救助行动中,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及现场指挥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2)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及现场指挥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报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3)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的指挥。

  (4)在实施救助行动时,要注意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中老年群体、妇女儿童群体和残疾人群体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

  5.5.10现场指挥行动

  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明确水上应急搜救行动现场指挥。现场指挥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指令,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措施方案,组织和指挥现场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部门、单位、水上应急搜救力量或者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实施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2)及时向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报告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及应急支持、支援请示。

  (3)水上搜寻救助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助方、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助。

  (4)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重要事项、影像资料,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5)根据现场搜救情况需要,结合现场参与水上应急救助行动的部门、单位和水上应急搜救力量职责、能力,整合现场救助及保障力量,抽组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施救组、善后医疗组、安全保卫组和后勤保障组等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明确牵头单位及应急救助工作任务,分组制定应急搜救措施方案,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的领导下,具体分组实施现场应急救助的综合组织协调、请示报告、水陆搜救、医疗救助、安全警戒及后勤、通信、交通保障。

  5.6搜救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进行评估:

  (1)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断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搜救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7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或终止

  5.7.1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因素影响,继续开展水上搜救将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可以中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上述客观因素不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时,应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5.7.2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应急行动:

  (1)遇险人员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或紧急危害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8信息发布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机关或者同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经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以及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有关的虚假信息。救援结束后,在不造成负面社会效应影响下,对本单位和个人参与的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可以进行适当信息报道。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受伤人员的救治

  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对伤病人员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安置

  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安置,民政部门负责获救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委外办负责安置。

  6.1.3死亡人员的安置

  死亡人员由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港澳台或者外国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市委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6.2保险

  相关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水上搜救所涉的赔付工作。参加现场救援的政府部门、单位、水上应急搜救力量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机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3.1搜救效果的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搜救效果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按规定上报评估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搜救效果,由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按规定开展,市各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7应急保障

  7.1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编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加强对水上搜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水上搜救体系,完善水上搜救机制,加强水上搜救能力建设。

  7.1.1基础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当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确定或者建立水上应急搜救力量,水上应急搜救力量配备必要的水上搜救设施、设备。各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并公布“12395”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24小时连续值守。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救队伍。

  7.1.2危险源、危险区域辨识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风险评估、登记,制定落实管控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2.1长江宜昌通信管理部门及市内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加强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的使用维管,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2.2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配备能保证搜救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制发本地区水上应急通信录,确保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水上应急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在实施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应急通信方式。

  7.3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3.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搜救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船艇和应急装备、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资建设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要求配备搜寻救助设备和救生器材。水上应急搜救力量应定期对配备的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7.3.2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相关部门单位、水上应急搜救力量强化自身应急专用交通工具(车、船)的配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车辆、船舶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搜救行动提供必要全方位保障。

  7.3.3资金保障

  市、县水上应急搜救行动经费由市、县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相关规定保障执行。

  7.3.4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7.4宣传、培训与演习

  7.4.1公众宣传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救助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其它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搜救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应急演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学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水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4.2培训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组织辖区水上应急搜救力量人员开展水上搜救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水上应急搜救力量加强所属人员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搜救处置技能。

  7.4.3演习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应对不同级别水上突发事件的水上应急搜救演习和演习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习评估。水上应急搜救演习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习、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进行,市、县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每年至少举行1次单项演习,鼓励组织开展多部门(单位、机构)参与的联合实战演习。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本预案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礁、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污染水域环境的事件。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负责管理、组织实施、修订报批及解释说明。

  8.3预案的备案和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制定的辖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报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机构备案,本预案报省水上搜救机构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8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全市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按照管辖水域,承担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宜昌海事局:负责管辖水域搜救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按照管辖水域,承担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三峡海事局:负责管辖水域搜救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按照管辖水域,承担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水上应急搜救相关工作;协助做好相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方案咨询及现场救助工作,协调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险情的调查处理。

  5.市委外办:负责水上遇险(难)港、澳、台胞及外国公民的善后处置工作。

  6.市经信局:协调通信、电力部门确保搜救区域通信畅通、电力充足,根据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

  7.市公安局:负责事故水域岸边警戒、周边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采取道路交通管制及现场隔离管制措施;协助事故现场岸上人员疏散撤离、紧急避险;管控网络舆情。

  8.市民政局:负责获救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善后处理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为水上应急搜救行动提供必要财政经费保障。

  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提供应急搜救行动期间的相关地质灾害即时信息。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组织、指导工作;提供环保监测技术支持,提供相关监测数据资料,协同海事部门开展水体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水上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渔业船舶事故风险预警、应急队伍物资建配及相关应急搜救协同工作,为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救助提供必要的技术及应急力量支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涉事旅行社、旅游团队做好旅客疏散与安置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工作。

  14.市卫健委:负责协调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水上搜救,开展伤员现场救治及转运救治。负责做好现场传染病防控和人员心理辅导工作。

  15.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同海事、长航公安部门实施现场船舶火灾、燃爆、危化品泄漏等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危险源、排除险情,协助现场人员疏散撤离、紧急避险;参与突击救援等。

  16.宜昌军分区、武警宜昌市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驻宜部队参加水上应急搜救行动。

  1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预测,及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提供应急搜救行动期间事故区域气象信息。

  18.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三峡、葛洲坝船闸船舶过闸调度,协助配合宜昌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行动。

  19.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依其职责负责维护水上搜救应急处置的水上治安秩序,协助水上搜救行动。参与水上消防救援,配合海事部门开展船舶火灾事故调查。

  20.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市内长江干线(管段内)水文情况的监测分析,提供、协调相关水文勘测部门提供市内长江干线、清江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水文风险预警信息及已发生事故水域的即时水文监测信息。

  21.市水文局:负责市内中小河流情况的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水文风险预警信息,提供已发生事故水域的即时水文监测信息。

  22.长江宜昌航道局:负责保持长江水上交通事故搜救现场航道通畅,协助相关工程作业船舶参与现场搜救。

  23.各县市区综合交通安全生产专委会:提请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和发布辖区水上交通事故搜救预案,负责水上交通事故搜救的指挥、组织、协调,负责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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