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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18 加入收藏
一、《办法》制定背景《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对建立健全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效,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有关政府投资管理、行政审批等方面新的法规、规章和制

  一、《办法》制定背景

  《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对建立健全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效,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有关政府投资管理、行政审批等方面新的法规、规章和制度,我县需要结合实际制定与上位法衔接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投资及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一个基本的遵循。同时,2017年12月县政府印发的《远安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远政发〔2017〕21号)施行以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投资管理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必要用规范性文件加以归纳总结,也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管理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投资决策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共计五章五十条,章节条款总体上按照项目全周期时序,从谋划储备、决策到审批、实施、后期管理的顺序排列。《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管理机制

  根据国家对政府投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求,以及有利于促进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化和与财政年度预算管理相结合,《办法》进一步规范、细化了投资项目决策的程序。第六条至第九条,在规定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基础上,优化了项目前期工作及决策管理相关规定,并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为重点内容纳入项目前期管理首条规定中。

  (二)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

  从加快项目推进和落地速度,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率目标出发,《办法》在坚持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总原则下,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按照项目储备、决策、审批、实施的先后顺序,对各职能部门履行审批职能的方式和流程进行了梳理和整合,对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做了明确界定,以实现部门联动、协调配合,简化审批环节和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第十条规定了各部门审批事项的衔接关系,避免管理中的空档、掉档问题;第十四条到第十八条规定了可以减少或简化的审批环节、审批范围和审批流程。

  (三)明确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政府投资作用的发挥,必须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笔资金的效益上。项目从决策到实施的全过程,需要协作、配合的部门较多,因此既需要严格按规律、程序办事,又必须明晰相关单位责任,压实责任、完善管理。《办法》除了在总则对各个职能部门和项目业主的职责做了原则性规定外,在后续章节中包括年度计划申报、前期审批、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等方面,突出体现强化项目主管部门的职权,同时明确了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和其他监管部门的职责,做到权责清晰、监管全覆盖。

  (四)加强项目建设薄弱环节管理

  根据我县近年来项目管理工作探索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办法》对建设管理过程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如概算控制、工程变更、预算增减审批等方面,从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依序做了优化、细化规定;针对项目建设工期超期,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结(决)算等问题,对事项办理时限进行了优化规定;同时,强化投资概算的刚性约束,明确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五)提高财政监管和审计监督效率

  为防止项目建设投资低效、浪费现象,确保资金安全,《办法》在明确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工程变更增减投资等进行审核(评审)制度的基础上,细化了变更审批的规定,针对投资调整的项目,设计了分类管理程序;引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制度,并设计了项目分级审计标准,细化了审计监督方式,以充分发挥审计机构对项目全过程监督作用,从而提高财政监管和审计监督效率。

  (六)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政府投资质效,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立足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事项和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对政府投资进行绩效评价规定等,以避免以往的“重建设、轻管理”“重投入、轻效益”问题;《办法》第四章细化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方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形,分别不同情形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确立了可操作、能执行、可问效、有刚性约束的制度依据。

  三、《办法》施行的衔接问题

  《办法》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则不设定溯及条款。由于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阶段性、持续性特点,《办法》施行后将涉及部分项目后续事项办理的衔接问题。本着有利于推进项目建设和相关部门规范有序开展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管理不断档,《办法》遵循行政法规对衔接问题的一般要求,确定2023年8月31日为时间节点,该时间节点前的在建及已竣工项目按原规定延续办理,拟建及该时间节点后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新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在不减损管理对象权利、不增加其义务的原则下,对衔接事项办理做出具体的工作安排。这也要求各相关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参建单位,认真学习《办法》,按规定和要求做好工作衔接,依法规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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