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财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1-09
一、出台背景省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2月审议通过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在2016年5月修订出台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省财政厅在2017年4月分别修订出台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2号)、

  一、出台背景

  省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2月审议通过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在2016年5月修订出台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省财政厅在2017年4月分别修订出台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2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等四个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必要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出台我市本级关于资产管理新的规范性文件。

  二、出台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2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

  三、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流程、加强服务。我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及国有资产(房屋土地)租赁合同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根据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现有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及保留。

  (一)《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宜市财规[2017]16号)

  配置办法共七章三十条,包括配置原则、管理机构及职责、配置标准、配置程序、配置账务处理、监督管理等。

  1.管理机构及职责。市财政局对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单位的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对本单位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

  2.配置标准。明确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包括资产品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

  3.配置程序。单位编报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初审资产配置计划→财政部门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单位编报资产配置预算→财政部门审核资产配置预算→资产配置预算批复。

  (二)《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宜市财规[2017]11号)

  2015,我市制订出台了《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宜府发[2015]28号),并配套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等管理的办法制度,其中资产使用方面配套了《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宜市财规[2015] 13号)。这些制度对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以及安全完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年的管理实践和制度实施的梳理情况,暴露出现有资产使用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行政效率不高的问题。比如资产出租、出借部门未授权,尚未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单位的主体职能和责任;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及担保、资产使用收入没有实施细则加以规范。省财政厅出台《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省财政厅要求各地认真贯彻实施,根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为此,我们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

  此次制订的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

  1.管理机构及职责:财政部门对单位资产使用实施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资产使用管理并按照规定权限对本部门单位的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各单位对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实施具体管理。

   2.资产自用:对于单位取得的资产(包括已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的验收、资产登记、财务入账,无形资产的管理、资产日常清查制度、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和离任资产审计制度、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等做了相应规定。

  3.对外投资和担保: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事项。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市直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确保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资产等进行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市直事业单位确需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

  4.出租、出借:按照省厅要求,出租、出借由以前全部由财政部门审批修改为按照相应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三年的,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然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资产批复手续。单位资产出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招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一律不得进行出租、出借。

  5.资产使用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资产使用收入(包括出租、对外投资和其他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全额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使用利润分配和收益上缴具体流程参照《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宜市财规〔2015〕13号)。

  (三)《市财政局关于统一使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的通知》(宜市财规[2010]2号)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范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我们统一印制了《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合同适用范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含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出租、出借。凡有出租、出借行为的,必须签订《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2.合同启用时间。从2010年10月1日起,新订立的资产(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统一使用《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原签订的尚未到期的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间更换为本次印发的统一合同文本。

  3.承租人确定。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的市场价格为出租底价,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4.合同期限。新签订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订,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

  5.合同其他约定的处理。该合同为样本合同,各单位在条款签订时如有其他约定,可在“十四、其他约定的事项”中自行增添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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