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点军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点军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1-13
促进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奖励办法政策解读一、申请条件办理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点军区建区后被征地;2、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有《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0.3亩及以下(含园地、鱼塘)。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录用

  促进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

  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一、申请条件

  办理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点军区建区后被征地;

  2、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有《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0.3亩及以下(含园地、鱼塘)。

  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录用或招用的人员以及政府购买的服务型岗位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经营门店且持续经营达12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2000元。 申报材料:

  1、点军区被征地农民创业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创业经营取得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达12个月及以上,且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

  1、对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或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2、对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或女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申报材料:

  1、点军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4、在宜昌市外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单位缴纳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的凭证。

  (三)安置本区被征地农民就业,且与之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安置奖励。

  1、对安置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或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者就业的,给予每人奖励1000元;

  2、对安置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或女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者就业的,给予每人奖励1500元。

  申报材料:

  1、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请表;

  2、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协议书复印件;

  3、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与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报材料同时申报时,仅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

  三、申报程序

  1、集中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每年10月31日前到区人社局进行集中申报。

  2、资格审核。申报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奖励的个人,向本人户籍所在村提出奖励申请,各村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审;申报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的用人单位,直接向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奖励申请。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审通过后,报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复核。

  3、社会公示。研究审定后,将拟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后,及时将奖励资金直接拨入单位或个人银行帐户。

  四、法律责任

  每一位被征地农民只能享受一次就业奖励政策或创业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就业奖励政策或创业奖励政策。同一用人单位招用同一人员的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就业奖励政策,不得重复多次享受。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