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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农(农药)罚〔2023〕16号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6 加入收藏
案件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农药)罚〔2023〕16号案件名称宜昌天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质农药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宜昌天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5007570198703法定代表人冯*琴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2023年10月8日,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全市农业综

  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农药罚〔2023〕16号

案件名称

宜昌天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质农药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宜昌天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7570198703

法定代表人

冯*琴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023年10月8日,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秋季行动中,对当事人经营的“2甲·草甘膦”农药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抽取样品数量为3袋。12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检测结论为:该样品经检测,未见其他农药成分,2甲4氯钠的质量分数实测值为3.3%,标准值为5.0±0.5%,不符合Q/SHHL173-2021要求,草甘膦的质量分数符合Q/SHHL173-2021要求。综合判定该样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WP2023J1345。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认定该批次“2甲·草甘膦”农药产品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2甲·草甘膦”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392元;

2.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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