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农药)罚〔2023〕16号 |
案件名称 |
宜昌天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质农药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宜昌天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5007570198703 |
法定代表人 |
冯*琴 |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2023年10月8日,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秋季行动中,对当事人经营的“2甲·草甘膦”农药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抽取样品数量为3袋。12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检测结论为:该样品经检测,未见其他农药成分,2甲4氯钠的质量分数实测值为3.3%,标准值为5.0±0.5%,不符合Q/SHHL173-2021要求,草甘膦的质量分数符合Q/SHHL173-2021要求。综合判定该样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WP2023J1345。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认定该批次“2甲·草甘膦”农药产品为劣质农药。 |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392元; 2.罚款500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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